高息引诱空抵押 男子诈骗26万获刑5年
为诈骗得手,男子竟以高息引诱和虚假抵押为条件,屡屡骗取熟人巨额现金。日前,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诈骗的赃款26.8万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以其工程需钱为由,经与被害人贾某协商,以其称自己所有的富县上城花园9号楼4单元302室住房一套作抵押,向被害人贾某借款10万元,月息8分钱。协商好后,被害人于2015年10月15日在南教场村委会王某办公室,扣除当月利息0.8万元后,实际交给被告人王某现金9.2万元,被告人王某给被害人贾某出具了10万元借据一张,并承诺三个月后还款。经核查,上述用作抵押的住房一套属被告人王某前妻陆某所有。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经与被害人贾某协商,用其上城花园1号楼6号门面房一套和陕JN3263宝马X6汽车一辆共同抵押作为还款保证,且将该车及车钥匙一把交与被害人贾某,再次向被害人贾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8分钱。被害人贾某扣除20万元借款当月利息1.6万元以及上次所借10万元借款的第二个月利息0.8万元后,实际交给被告人王某现金17.6万元,被告人王某给被害人贾某出具了20万元借据一张。后经查,被告人王某用于后次抵押的上城花园1号楼6号门面房已先前抵押于他人,且于2017年1月12日,被被告人王某以30万元价格出卖后,偿还其他债务;用于抵押的陕JN3263宝马X6车一辆系他人所有,现已被车主盛某开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传唤时,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2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从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先后四次从镇人民政府领取工程款123.82万元,却从未给被害人偿还借款,本院七份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王某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被告人王某皆未履行。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有钱不还,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以高利息为引诱,骗取他人钱财。因此,被告人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辩称其向他人借款出具了借据,属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富县法院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