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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车难逃责 判处管制并罚金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想必这是大家最起码遵守的驾驶常识,但仍有人我行我素,醉酒后依然驾车行驶,最终撞上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而招来牢狱之灾。7月31日,洛川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做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桑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7年2月16日19时许,洛川籍男子桑某某酒后驾驶陕JXXXXX号小型轿车沿洛川医院对面商业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炫石装饰”门前对面公路处时,与停放在此处的陕JKXXXX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桑某某血醇浓度为283.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洛川法院:冯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