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权利存瑕疵 法官释法返价款
(通讯员 王泰杰)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应当如何保护自身权益?近日,西庄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两位九零后之间发生的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对此作了很好的注解。
原告王某(系宁夏人)诉称,2017年11月,被告师某向原告出售一辆奥迪小汽车,双方签订有转让协议,约定车款为123000元,被告言明该车辆为抵债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冯某名下,并向原告出示了质押手续,并书面承诺该车辆绝对不是盗抢、套牌、改码及非法车辆。如果该车辆无法过户或者被车主取回,便全额退回购车款。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车款后,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使用。2018年2月,该车辆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为由扣押。原告即多次要求被告退款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师某退还购车款123000元
被告师某承认情况属实。但辩称自己并非故意欺诈,而且也是受害人。如果返还,自己也是车财两空。鉴于他对法律存在模糊认识,办案法官详细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指出,依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就本案而言,车辆涉诈骗案件被公安机关扣押,说明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客观上已履行不能。 买受人依法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况且,人无信不立,既然当时做出了承诺。就应当做到一诺千金,勇于承担责任。毕竟年轻人正是创业的时候,人品不能再出瑕疵。至于因车辆转让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
办案法官的一席话,情理、法理交融,被告表示认识到了自己在法律和道义上必须承担的责任,一定积极与原告协商退款事宜。
最终,在办案法官在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分期退还车款116100元的协议,本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