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装修款酿纠纷 经耐心调解达成协议
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案人员经对案件当事人辩法析理,耐心作双方思想工作,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张某自愿限期给付原告吴某装修款及质保金50000元。
原、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某诉称, 2017年6月1日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张某经营的饭店进行装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同期工程款。饭店装修完毕,经双方进行决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装修款1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款项,被告先后支付原告160000元,因双方约定的一年的装修工程质保期已过,双方对工程质量均未提出异议,原告所押质保金30000元被告亦未退还。故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装修款20000元及退还质保金30000元,共计5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实支费用。
调解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诉称均无异议,辩称自己不是不想还款,完全是因为被告的不当的索款行为造成的。原告认可索款时确实恐吓过原告,但坚称是被告逼迫所造成的,调解陷入僵局状态。对此,办案人员便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耐心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向被告祥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被告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一方面明确指出原告在维权行为中存在不当,告知其按照法律规定最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经过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原、被告均意识到自己在该起纠纷中都存在不到之处,而后相互道歉、握手言和,并自愿达成上述协议,案件顺利审结。
(旬邑县人民法院 李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