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不当起纠纷 合并审理化矛盾
近日,旬邑法院合并审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王某诉郑某租赁合同纠纷两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承诺按期给付案件款。
王某承揽了旬邑县一住宅楼地暖铺设工程,后将地暖垫层工程承包给郑某承建,郑某如约完成了工程,经结算后,王某拖欠郑某工程款14000元,一直未付。在施工过程中,郑某租赁王某的混凝土输送设备,约定租期为7天,租赁费11000元,租赁到期后,王某给付了6000元租金后,因郑某一直拖欠王某工程款,王某即未付下余的租赁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均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因两案双方当事人相同,法庭即决定进行合并审理。庭审中,王某对将地暖垫层工程承包给郑某无异议,但认为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其将工程承包给郑某时,要求铺设的是房屋地板垫层,不包含阳台,而郑某施工时连同阳台一并施工,造成自己材料的浪费,因此计算施工面积时不应计算阳台。郑某说自己施工时王某在现场,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且工程结束后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对工程量和总价款均达成一致,现在王某不应再反悔。郑某认可租赁王某设备,但因天寒无法施工,设备实际只使用了3天,只应付三天的租金,且王某拖欠自己工程款未付,自己不付租金,属于正当维权。
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经法庭深入了解,王某将地暖工程承包给郑某时,并未明确约定有无包含阳台,郑某施工过程中,王某已经了解到其铺设了阳台的地暖垫层,且双方结算时亦将阳台计算在内,王某给郑某出具了结算单。郑某租赁王某的设备,约定使用7天,且实际占用设备7天,双方并未约定遇阴雨扣除使用时间。
了解案情后,法官分别向当事人析理说法:王某在施工过程中明知郑某施工包含阳台而未提出异议,工程结束后结算时亦计算阳台在内,双方达成结算合意,应依此支付工程款。郑某使用王某的设备,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其拒付租金,不是合理的维权途径。工程款与租金是两个法律关系,均应通过合理途径主张。在向当事人讲明法律关系后,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王某给付郑某工程款、郑某支付王某设备租金,双方握手言和。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通过法庭分析,学会了运用正确的维权途径解决纠纷,今后努力做一个懂法、用法的公民。
(旬邑法院 成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