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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能再主张吗?

【案件由来】在2004年时,张某已经28岁,刘某年仅23岁,年轻漂亮,对生活充满浪漫的设想。由于双方年龄的差距加之女儿的出生,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矛盾加剧,最终离婚。离婚时,刘某虽然身为乡村代办教师,但依然决定抚养女儿,并由丈夫张某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然而现实和理想的差距让她逐渐感受到了生活的压力。刘某的工资在2004年时为100元,当时的情况可以勉强度日,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支出比重不断上升,可是刘某仍为代办教师,现在工资仅为1500元,而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补课费等等让刘某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孩子马上离开居住地到县城上高中了,这对于无住房、未婚的刘某来说,日子过得捉襟见肘。面对巨大压力,于是,刘某以女儿依依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亲张某承担抚养费36000元。

【法庭调解】在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充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对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刘某诉称事情在不断变化,虽然当时说清一次性给付1500元,可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准,1500元又能维持多久,况且自己还要为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不断付出、受苦受累,加之自己的工作也得不到转换,为了孩子也未婚,现在已经身心疲惫,作为孩子的父亲怎么就不能为孩子支付一些抚养费,况且张某月工资5000多元。法律还规定每月应支付工资的20%到30%,自己的请求合情、合理、合法。

张某则表示当时离婚是经过法院处理的,双方均无异议,清清楚楚的说好一次性给付1500元,大家都是成年人,法律岂能成儿戏,况且刘某多年也不让自己看女儿,自己已经成了家,成家后又有三个儿女,还有年迈的父母,生活也紧张,实在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现在将自己告到法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所以,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所约定的合理要求。刘某、张某离婚时,约定由刘某独自抚养孩子,张某一次性给付1500元,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社会经济水平发展,其所需要生活花费亦逐步增加,尤其现面临即将读高中的具体情况,其母亲已独自负担相应抚育费用至今,往后的确面临较大经济压力。现向张某提出抚育费用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基于离婚时确定的一次性给付,给付抚育费用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为宜。被告承担抚育费用的具体数额,根据本地一般经济水平及原告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给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经过法官讲法,双方对给付已经达成共识。法官再次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劝解双方:刘某应该多提供张某和孩子见面的机会,对于孩子以后的成长作为父亲也有职责。经过张某、刘某的畅谈,最终张某自愿再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25000元,并决定常去看望孩子。至此,该案圆满审结,案件最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旬邑法院  雷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