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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传火枪不上缴 非法持有被判刑

祖传的东西也要甄别继承,不能违反现实法规。姜某就因继承了违法“祖物”,经陕西省镇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姜某家居山区,祖辈都有打猎的习惯,其父亲去逝后,祖辈遗留下来的一支火枪就理所当然地成了他的继承物。但姜某为了防野猪吃庄稼,而没有上缴,并长期持有使用,后在山上打猎时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姜某的枪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枪支受国家严格管控,私自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皆是非法行为。即使目的是狩猎,也必须经政府部门批准,由颁发有《狩猎证》、《持枪证》的专门人员进行,不得擅自行动。对祖辈留传下来的枪的正确做法是主动上缴,向公安机关说清来源,不属违法。姜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即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带来了不安全隐患,具有社会危险性。所以,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仍应受到惩处。

[法规链接]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陕西省镇巴县检察院刑检部  程开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