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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旬邑法院公布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近年来,随着老赖日益“猖狂”,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凸显,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亦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在此大环境下,旬邑县人民法院在旬邑县公安局、旬邑县人民检察院的大力配合下,判决了一批拒执罪刑事案件,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同时也提醒那些企图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老赖”们要学法律、讲诚信、走正道 ,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不要以身试法,对抗执行。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甚至有可能“享受”牢狱之灾。

案例一   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某某与他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旬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陕0429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某偿还他人欠款2618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4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判决生效后,胡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阶段,经查询,被告人胡某某在银行账户内有23800元资金;被告人胡某某名下房产于2016年6月28日以4400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胡某某以自然人股东投资经营的两家公司,自2014年度至2017年度未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其亦拒绝申报个人财产,在外躲避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情形。2017年5月19日旬邑法院以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旬邑县公安局侦查,旬邑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24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将胡某某抓获归案。胡某某被立案侦查后,胡某某家属代其向他人偿还债务26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在强制执行阶段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及已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  蒲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2013年3月份被告人蒲某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于2013年10月21日被旬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由蒲某某返还他人彩礼钱及岁数钱共计69000元。收到该判决书后蒲某某未提起上诉,亦未履行生效判决,且长期在外务工,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后他人向旬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本案执行立案后,向蒲某某发出了财产报告令,其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到庭说明情况。后旬邑法院发出悬赏公告并将蒲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经调查其长期在外务工,收入稳定,但其行为致使该案无法执行。后旬邑法院将该案移送旬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对蒲某某网上追逃,其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蒲某某对其拒不履行判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通过其家人履行案件款6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长期逃避履行,且拒绝申报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已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旬邑法院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