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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监督让“法律白条”变成“真金白银”

如果说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执行就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只有消除了“法律白条”,让它变成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落到实地。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法律文书存在错误或者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

案情回顾

“马检察官,太感谢您了!法院今天把我叫去了,张某某已经把全部赔偿款给我了,感谢检察官,感谢乾县人民检察院!”电话另一边传来周某某喜悦的声音。

2017年10月29日,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某受伤。周某某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双飞挫裂伤、右肺肺大泡、闭合性颅脑损伤及右手中指外伤等,住院治疗共96天。经司法鉴定周某某为九级伤残,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8年11月13日乾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赔付周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5333.47元,但张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2019年1月15日,周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年3月5日法院查封了张某名下的轿车,但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督促张某履行义务,且该车仍由张某使用。

乾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责中发现,该车两年查封期限即将于2021年3月5日到期,但张某仍未履行相关赔偿义务,周某某的合法权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因此立即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 2021年1月26日向乾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对该案执行活动开展评查,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乾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及时调阅该案卷宗,调查了解相关案情,并及时恢复了对该案的执行活动,于2021年3月15日将该案相关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检察院。目前,张某赔付了全部赔偿款45333, 47元。这起长期困扰周某某的揪心事终于案结事了,圆满解决。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