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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故至今三大疑问

“女司机”人格权如何维护、救援遭遇多大困难、大桥护栏是否符合标准

专家详解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故至今三大疑问

  法制网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战海峰

  10月28日10时10分许,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时,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面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截至记者发稿时,已发现9名遇难者遗体,已打捞上岸7名,事故公交车的行车数据记录仪也于今天打捞上岸。

  事发后,“女司机逆行撞公交车致坠江”的谣言曾大肆传播;公交车暂未打捞上岸,又引发了网民对打捞作业进度的质疑;事故原因还未查明,长江二桥的安全防护问题也成了讨论的重点。

  昨日,记者就社会广泛关注的“女司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打捞作业进程中存在的难题以及长江二桥的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并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网民道歉反思反映人格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事故发生之初,由于片面通过网络照片猜测事故原因,“系女司机逆行撞击公交车致坠江”的判断充斥网络,甚至有媒体根据传言“第一时间”作出了所谓事故发生瞬间的动画解析。

  很快,网民对于“女司机”的批评声不绝于耳,甚至该司机的个人信息也被扒了个一干二净。尽管事后经过官方辟谣,包括网络大V在内的很多网民都承认自己误会了轿车司机邝某,并诚恳道歉,但还是对邝某和家人造成了舆论压力。

  据媒体报道,邝某的丈夫在接受采访时说:“只要听到女司机三个字,就一定觉得责任在女司机,说话一点都不负责任!”同时,他也保留追究相关者对妻子名誉损害的权利。

  记者就在此公共事件中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维护以及人格权保护等相关问题采访到了部分学者和律师。

  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建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陈述申辩,利用权威中介机构发表《个人声明》。

  “如果诉讼主体确定的话,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诽谤罪”为由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肖建宇说。

  “在这个事件中,不论是最初义愤填膺的指责,还是最后的反思道歉。其实都是反映了大众对公共事业、对生命的关注和关心。”重庆市政协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程德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程德安表示,这种公共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公民对包括交通安全在内的公共安全的广泛关注,是公民公共意识提升的表现,首先要肯定。

  “如果发生公共事件,没有人关注、评论,这个社会反而会缺少一种关爱。如何把这种关爱和关注理性地进行表达,这对公众和媒体来说都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程德安说。

  程德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集体性的行为中对人格权的维护还需进步。

  “在公共事件当中,有些当事人在舆论的包围之下显得十分弱小,这就反映了我们对人格权保护水平的高低。但从这次事故中我们也看到了希望。”程德安表示,事件之初,女司机身份信息被曝光,个人声誉和生活都受到了影响,但是在辟谣之后,很多人开始了反思。

  在程德安看来,这反映了公民开始在公共事件中开始学着如何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意识到这种不加证实的批评行为存在侵权风险,这是人格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是一个好的迹象,是一种进步。

  “水域复杂,危险因素众多,潜水作业难度极大”

  “相关部门正在全力搜救”“多艘救援船只到达事故水面开展救援”,连日来,官方多次发布通报表示正在全力营救。

  很快,三个步骤将落水车辆打捞出水的方案出炉:一是准确定位落水车辆位置;二是组织潜水员对江底车辆进行栓套、固定,为起吊作业做准备;三是利用浮吊船起吊车辆。

  29日凌晨6时,已有70多艘救援船只到达事故水面开展救援;多波束声呐和三维侧扫声呐到达现场,开展涉事车辆搜索定位;15名潜水员在现场待命,相关潜水设备将陆续到位;多艘浮吊船到达事故现场水域待命。

  当天,重庆长航等单位的专业打捞船采用多波束声呐,发现一长约11米、宽约3米的物体,基本确定为坠江公交客车。

  但是,因多名遇难乘客和事故车辆仍未打捞上岸,部分网民对此有质疑的声音,然而由于水域复杂、江水较深等原因,搜救工作远比想象中艰难。

  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救捞工程船队队长周东荣说,由于有危险品气体和大型设备导致不适合空运,这些专业设备在路网交管部门通力协作下以最短时间从上海运到万州。

  截至29日23时,所有深潜设备均已到达码头。

  困难不止这些,据周东荣介绍,公交车下落速度较快,外加水流影响及江水较深,寻找公交车的具体位置较困难,通过多波束扫测仪器和水下机器人探测到车辆位置后,发现水深73米左右(压力超过标准大气压的7.3倍)。

  “一般超过60米水深是空气潜水极限,需要使用专业氦氧潜水技术,而且潜水前需要根据实际水深配置潜水员呼吸用的氦气和氧气的比例,稍有不慎潜水员将有生命危险。”周东荣说,由于氦氧潜水作业时间很短,潜水员每次作业时间在35分钟左右,并需要5到6个小时来进行水下减压和减压舱减压。

  同时,据前期勘测发现,水下环境复杂,有乱石、钢结构、渔网和乱流等危险因素,潜水员水下可见范围只有1-2平方米,潜水作业难度极大。

  30日6时48分,潜水员开始下水作业。但潜水员发现公交车车窗玻璃全部破碎,在车辆前方数米处有一断崖。潜水员进入公交车内搜寻遇难者遗体。此外,公交车视频监控记录仪结构复杂,需打捞上岸后才能由专业人士拆卸。

  30、31日两天,已有多名遇难者遗体被打捞上岸,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有多名乘客未找到。

  “下一步的计划,就是搜寻人员完毕以后,我们计划在汽车的底盘下面穿两跟吊束,然后把汽车通过浮吊慢慢地吊出水面然后移交给当地的政府,进行进一步的事故处理调查。”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副局长金培鑫说。

  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并综合接报警情况,初步核实失联人员15人(含公交客车驾驶员1人)。万州区已按照应急预案,正开展失联人员亲属的心理疏导、安抚慰问等善后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法医、痕迹等专业人员,提取失联人员家属DNA,为确认身份作准备。目前,报案失联人员亲属的血样已采集完毕。

  就将来可能存在的事后保险赔偿问题,记者采访到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曹兴权表示,若存在遇难乘客自己或他人购买的以遇难乘客为被保险人的有效保险,比如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寿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或无约定受益人时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在公交公司购买的保险方面,因乘客是车上人员而非第三人,遇难乘客家属可依有效的驾乘险合同主张保险金,前提是公交公司购买了驾乘险;如果针对车辆运营中对乘客的可能侵权导致的其他侵权责任风险购买了责任险,遇难乘客家属也可按合同及保险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不过,由于乘客不是第三人,不存在依交强险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而主张保险金的可能。”曹兴权说。

  今年5月曾发现人行道护栏严重锈蚀问题

  作为特大桥的万州长江二桥为何不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大桥最外侧护栏又为何没能阻挡公交车坠入长江?这是看过事发视频后群众的普遍疑问。

  记者调查发现,今年开始实施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对桥梁护栏和栏杆做出明确规定:各等级公路桥梁必须设置路侧护栏;高速公路、作为次要干线的一级公路桥梁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作为主要集散的一级公路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作为城市桥梁的万州长江二桥并不属于一级公路桥梁,该大桥为双向四车道,而四车道可以只设置双黄线。”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桥梁与道路工程学者说。

  万州长江二桥通车时间为2003年,而距离十公里外的万州长江公路大桥(原万县长江大桥)建成通车时间是1997年,更是早于万州长江二桥7年。

  记者在万州长江大桥上发现,该桥面除最外侧有护栏外,人行道与车行道间还有一层高度为近一米的水泥底座防护栏。 而根据现场照片,万州长江二桥人行道与车行道间路缘石上仅有一排高二十厘米左右的金属防护栏。

  两座大桥人行道与车行道间的防护栏质量有明显差异,这又是为何呢?

  “首先,万州长江大桥执行的是高速公路标准,万州长江二桥执行的是城市桥梁标准,它们采用了不同的设计规范及标准,不能直接对比。”这名学者表示。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规定,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60km/h的公路桥梁设置人行道时,可通过路缘石将人行道和车行道进行分离,万州长江二桥设计时速即为60km/h。

  而根据万州长江二桥当年执行的《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第5.0.8条规定,人行道缘石高度设计应采用0.4m,而万州长江二桥的路缘石高度是否达到0.4m,有待考证。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规定,桥梁外侧采用加强栏杆。但是,对防撞等级未做具体规定。”这位学者表示。

  据记者查证,最新的《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则要求栏杆底座应设置锚筋,并规定了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

  根据最新《规范》,万州长江二桥设计时速为60km/h,护栏的防撞等级应至少为四(SB)级,而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作为特大型子母塔悬索桥型的万州长江二桥,防护等级宜采用八(HA)级。那万州长江二桥是否应该严格执行现行标准呢?

  “不能够按照后来发布的新规范审视原桥设计,必须结合桥梁的建设年代来看。”该学者告诉记者。

  但他同时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面颁布了新规范后,管理单位应更新相应桥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新的规范要求。

  记者调查发现,根据万州区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万州今年8月29日报道,就在今年5月,万州长江二桥原设计单位和专业检测机构指出二桥存在一些常见病害:除湿设备老化、人行道护栏和钢桁架严重锈蚀等问题。

  7月12日,发现6号桥墩有重大安全隐患,随即开始了长达40余天的断道维修整治。而这次断道维修中,人行道护栏严重锈蚀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防撞等级是否得到提高,还得等最后的调查结果。

  “至于万州长江二桥的路侧护栏的防撞强度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是导致公交坠江的一方面原因,还要等事故调查中专业的鉴定机构做出判断。”该学者表示。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雷振博士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具有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部门也有定期组织隐患排查的责任。

  “倘若调查结果证实大桥护栏缺陷加重了事故的危害性,那么相关部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需要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雷振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法制网重庆10月3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