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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宁夏“王海案”公开宣判!

4月28日,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对由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王海、徐辉敲诈勒索,王海聚众扰乱杜会秩序,被告单位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单位行贿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并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王海(左)、徐辉(右)在法庭上受审,图片来源网络)

 

被告人王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徐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单位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四十万元。

平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王海与时任贺兰县四十里店村党支部书记口头协商征地,由王海支付该村村委会290万元作为征地拆迁补偿款。2014年,因征地未果,后村委会将290万元征地款退还王海,为此王海指使被告人徐辉向四十里店村原村支书索要所谓的征地款“利息”176万元,徐辉多次采取纠缠要挟等胁迫手段,迫使该村支书筹借176万元现金交给徐辉后转交王海。

2009年7月,重庆某集团在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地施工时,将通向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地电缆挖断。被告人王海指使徐辉、李某某先后将两辆机动车停放在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工地大门口,并阻止他人挪走移动车辆,致使该工地停工长达八日,造成严重损失。

2006年下半年,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达到置换一块净地目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将100万元现金送给时任银川市市长白雪山谋取利益。

平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被告人徐辉采用非法行为,对被害人贺兰县四十里店村原村支书实施敲诈勒索,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海、徐辉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海指使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使用车辆封堵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地大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王海在此犯罪中起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单位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出庭,被告人王海、徐辉到庭。社会各界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被告人近亲属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