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未告知车辆维修历史 最高法五巡判3倍赔偿
未告知车辆售前维修情况一审判赔1650万元 最高法五巡审进口车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进口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这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点在于卖方没有告知买方车辆维修历史是否构成欺诈。
然而,就是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旁听席第一排坐着两名全国人大代表、一名全国政协委员、两名知名法学专家、两名律师代表。法庭上,还有两名专程从北京赶来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专家辅助人。
第五巡回法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消费者购买商品及接受服务后,因质量等问题向法院诉请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屡见不鲜。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如何兼顾行业交易规则考验着司法者的裁判智慧。
一审判决3倍赔偿1650万元
2014年6月24日,一审原告杨某与一审被告新贵兴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新贵兴公司向杨某销售某品牌汽车一台,单价550万元。之后,新贵兴公司从大众公司购入案涉进口汽车。2016年5月,杨某通过车鉴定网查询所购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查询到2014年7月和2014年10月案涉车辆有两次处理记录。
杨某认为,新贵兴公司和进口商大众公司知道该车系问题车但未向其告知,两家公司的欺诈性行为给其带来巨大损失。遂以新贵兴公司和大众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销售合同;判令新贵兴公司退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共计597万余元,支付车辆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650万元;判令大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新贵兴公司一审辩称:本案车辆在销售过程中无欺诈隐瞒行为;“PDI作业程序”(售前检测)不是大修;杨某要求退车的请求已经超过7天,不享有撤销的权利;杨某要求退保以及3倍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大众公司一审辩称:案涉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经销商对油漆和窗帘的处理方式不属于对车辆的大修,不影响车辆的使用;案涉销售合同签订时车辆尚未到店,不存在对相关情况的隐瞒;大众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的销售方,也不具有欺诈的行为,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杨某与新贵兴公司签订的涉案销售合同;杨某将所购汽车退还给新贵兴公司;新贵兴公司返还杨某购车款385万元,车辆购置税47万余元,并支付杨某车辆赔偿金1650万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贵兴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专家辅助人到庭发表意见
二审开庭当日,由第五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郭载宇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杨兴业、王丹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通过前期仔细阅卷、梳理研判,合议庭初步归纳了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问题,即新贵兴公司在向买受人杨某交车前的处理是否属于“PDI作业程序”下的操作,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进而是否应该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
具体而言,按照PDI程序对于新车在交货前检测及修补的情况,汽车销售者是否应当真实全面地告知消费者?若未告知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从而构成消法上的欺诈以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果应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一律以整车的销售价格为赔偿基数,还是应区分情况,在可区分为整体和部分的情况下,以未通知部分对应的价格为基数进行3倍赔偿?
上述问题,不仅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也是近年来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中十分普遍、敏感的问题。庭审中,合议庭针对上述问题,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开展法庭调查、阐述诉讼观点、展开法庭辩论。
被上诉人杨某认为,新贵兴公司故意隐瞒车辆维修事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导致其错误的买车行为,已构成欺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
此外,由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对整个汽车流通领域的作业流程产生重大影响,为兼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汽车销售行业的交易惯例,合议庭还充分听取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力争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合议庭游刃有余的掌控下,近3个小时的庭审条理清晰、规范有序,程序紧凑、重点突出、节奏明快。根据庭审情况,法庭将择期宣判。
引导舆论传递司法正能量
“不同的部门法研究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看法不完全一致。”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说,经济法、社会法的关注点在于如何为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提供一个更好的消费环境,而民商法角度,则更多地把销售者和消费者放到合同关系里,消费者需要遵守普通合同的基本规则要求。
对于邀请自己前来旁听审判,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说,五巡不回避社会焦点问题,选取典型案例公开庭审,公开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公开案件主要法律适用点,让媒体、代表、委员参与,体现了一种自信、勇气和担当。
赵万一认为,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五巡努力通过司法审判引导社会舆论,引导社会公众,传递司法正能量,这体现了五巡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也体现了最高法以公开促公正的勇气和决心。本案的审理和裁决将对规范行业操作流程、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甚至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