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中案将择日宣判,最高法院:当前特别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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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记者 王丽娜/文 李恩树/编辑
“最高法院正加大对有关涉产权申诉案件甄别纠正的力度,除了已经公布的三起启动再审程序的涉产权案件外,还会继续向社会公布有关涉产权及企业家权益保护的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3月10日,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透露。
对于公众关注的、最高法院公布的第一批再审案件,颜茂昆称,张文中案已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顾雏军案不久也将开庭审理。
3月9日下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做工作报告时表示,2018年将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也在报告中提出,2018年将依法甄别纠正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保护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当前的一大热点。因中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2016年,中央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第一批三起产权再审案陆续开庭审理
《财经》:最高法院此前表示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并公布了第一批再审案件,目前进展如何?
颜茂昆:最高法院高度重视涉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为落实意见规定的最高法院牵头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要求,最高法院于2016年8月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任务落实工作。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宣布对三起涉产权案件进行再审。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由最高法院提审,目前已经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由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审理,目前法官已经就申诉的有关问题约见了顾雏军及其代理人,不久将开庭审理。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已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此外,最高法院也通过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及复核下级法院报核的案件,保护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
目前,最高法院正加大对有关涉产权申诉案件甄别纠正的力度,除了已经公布的三起启动再审程序的涉产权案件外,还会继续向社会公布有关涉产权及企业家权益保护的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
第二批将重点发布最高法院自身审结的涉产权典型案件
《财经》:法院在处理涉产权案件中秉承哪些基本原则?
颜茂昆:在处理涉产权案件中,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平等保护。就是对各类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律平等,不管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不管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都一视同仁,确保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受到平等保护。在当前,特别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保护,依法公正审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协议案件,对政府违反承诺侵权的依法予以纠正,对造成产权人损失的公平合理补偿。
二是全面保护。法院在审理涉产权案件中,既要依法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更要依法保护公民包括企业家的人身权、人格权。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行为。比如,目前企业家反映比较突出的超标查封问题,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依法保护。法院审理涉产权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要根据行为当时的法律、政策,也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地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对于因形势变化导致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的,要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或者定罪证据不足的,要依法宣告无罪。实践中,一些地方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滥用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的规定,这也是企业家反映突出的问题。对此,最高法院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 这些规定明确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可以有效减少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现象。
《财经》:2018年最高法院在产权保护方面还有哪些安排?
颜茂昆:下一步,最高法院将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工作力度,拟重点推动五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推动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对已经再审的三起涉产权及企业家错案冤案,抓紧开庭审理,坚持有错必纠、有冤必申,审理后公开宣判,圆满完成第一批涉产权错案冤案纠正工作任务。
二是组织精干力量继续对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涉产权案件进行梳理甄别,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决定再审,并公之于众。
三是继续分批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涉产权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其中第二批将重点发布最高法院自身审结的涉产权典型案件,以上率下。
四是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好涉产权和企业家的各类案件。通过定期检查、定期报告等制度,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有力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五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的产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