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拟规定:对危害高铁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
中新网2月24日电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近日就《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对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或报告。
征求意见稿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保护范围内施工、建造构筑物、生产经营等应当遵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征求意见稿要求,发生涉及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其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协调处置工作。
在线路安全防护方面,主要包括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和保护区内防护,线路保护范围内道路交叉设施、油气管线交汇设施、沿线危险物品场所、沿线采矿采石、河道挖沙、地下水开采、沿线粉尘气体排放、沿线施工、沿线杆塔树木、低空漂浮物、无线电管理和日常巡查等要求。
征求意见稿指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职责规定,组织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建设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公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高铁线路重点区段应当设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警戒区。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烧荒、放养牲畜。禁止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征求意见稿提到,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设计单位或规划批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进行评估,确保安全防护距离,并向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通报。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在高速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对危及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依法责令整改。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高速铁路接触网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体,对塑料大棚、彩钢板、广告牌等临时建(构)筑物轻质物体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对塑料袋(薄膜)、锡箔纸等包装材料应当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在高速铁路周边飞行空域管控范围内禁止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方面,主要包括线路封闭、站车监控、线路监控、灾害监测、应急疏散、道路防护、铁路交叉防护、航道防护等方面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高速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其范围包括箱型梁、隧道斜井、竖井等附属设备设施出入口。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的并行地段,高速铁路不具备单独封闭条件时,高速线路与普速线路间设置物理隔离,普速铁路外侧依照高铁线路标准进行封闭。
征求意见稿提到,公安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落实公共安全保护和反恐防暴责任。 高速铁路沿线应当装设全天候、全覆盖具有智能感知入侵行为、联动搜索、自动报警和跟踪等功能的高速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高速铁路应当根据沿线的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线路环境等情况,设置相应的监测系统。高速铁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旅客聚集区等重点部位,应当设立非正常情况下应急疏散逃生通道及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运营安全防护方面,主要包括实名制管理、禁限物品管理、安检查危、治安管理、桥隧守卫、灾害防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扰乱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高速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护,并按照铁路桥隧守护设施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执勤设施。
监督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建立高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铁路监管部门开展高铁安全防护监督检查的职责,对各类问题隐患的处置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函告、通报、公告、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责任消除隐患。对安全防护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在铁路监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铁路监管部门发现高速铁路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问题督办落实。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设计开行时速160公里以上、且仅运行客运列车的铁路和实际运营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