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忠诚保平安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10月10日,华商记者从陕西交警总队了解到,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一部署,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自2018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打击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10月10日,华商记者从陕西交警总队了解到,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一部署,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自2018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打击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回应群众关切;清除互联网平台制售假牌证信息,清查制假源头;建立健全常态长效治理机制,形成严管氛围,有效遏制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多发态势。

5类车辆成为整治重点:

1.群众举报的假牌套牌车辆;

2.路面执勤执法活动中发现的假牌套牌车辆;

3.一年内2次以上补办机动车号牌记录的车辆;

4.各地研判比对确定的假牌套牌嫌疑车辆;

5.被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集成指挥平台部级重点车辆“黑名单”数据库的假牌套牌嫌疑车辆。

交警部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


交警部门提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部门将依法严处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罚款、拘留处罚和记分措施,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车辆有盗抢、走私嫌疑的,一律移交刑侦、海关缉私部门立案查处。对使用假牌套牌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责令违法行为人全部依法接受处理。

华商记者  张成龙  实习记者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