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全省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保护环境的情况,公布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6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污染环境、土地污染、非法占用农用土地、非法捕捞水产品、行政审批等,具有典型意义。
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6月5日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全省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保护环境的情况,公布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6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污染环境、土地污染、非法占用农用土地、非法捕捞水产品、行政审批等,具有典型意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晓峰介绍,2016年以来,陕西先后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陕西高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庭,其他地区相继成立专门合议庭,形成集中管辖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归口管理的新型审判工作机制。两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75件,其中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72件。除了公益诉讼外,陕西省法院加大环境资源类案件在刑事、行政和其他民事案件方面的审判力度,2016年至2017年,全省三级法院新收环境资源案件1135件,审结1098件。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陕西高院还将研究和规范“案件集中管辖、预防和修复性司法”等问题,建立符合自然规律和本地特征的保障机制。同时,通过积极协调,形成预防、查处、打击、惩罚、监管的制度体系,积极助力“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联动模式,构建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格局,推动环境司法均衡发展。
六大典型案例:
私自排放含有毒化学物生产废水 判刑十个月
从2017年4月7日起,白永峰未经营业登记、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私自于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古城村安家组开办福利电镀厂进行电镀作业,并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生产废水引流至厂区西南侧约15米处的渗坑。2017年4月27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高陵分局对其经营的福利电镀厂进行检查,对渗坑内的废水进行取样。经检测,该样品中含有总铬、铅、镍、汞、镉等有毒化学物质。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白永峰违反国家规定,无经营资质进行电镀生产,通过暗管将含有总铬、铅、镍、汞、镉等有毒化学物质的生产废水排放至渗坑,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判处白永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非法占用农用地挖沙取料 毁坏92.8亩耕地
2013年1月份开始,白军文借用陕西和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照,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村小组签订低产田改造协议,白军文作为实际承包人,非法在耕地内挖砂取料,从中牟利,共造成92.8亩耕地遭到毁坏。蓝田县国土资源局鉴定,被毁坏的92.8亩耕地为基本农田。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采挖砂石,剥离的表土层与砂石混合堆积,破坏了土体构造及地形地貌,属于挖砂毁田破坏类型,土地整理复垦难度、工程量极大,造成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白军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在基本农田范围内挖砂取料,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从中牟利,造成92.8亩耕地遭到毁坏,侵犯了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最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白军文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禁渔期内非法捕鱼被抓 买16800余尾鱼苗进行生态修复
2017年5月27日14时许,朱家贵在安康市紫阳县双桥镇葫芦颈水电站附近河道内(处于禁渔期),使用充电电瓶、增压器、通电网兜、通电杆(竹竿)电鱼,非法捕捞鱼获物1.5kg,被紫阳县公安局双桥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本案审理过程中,朱家贵自愿修复其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主动在安康市鱼种场购买鱼苗70斤,共计16800余尾,于2018年5月17日在渔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见证下全部投入汉江紫阳河段。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朱家贵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朱家贵免于刑事处罚。
将废酸倾倒造成土壤酸污染 赔偿35万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郑某、法定代表人刘某为提高盐酸销量,在不具备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承诺帮助购买盐酸的企业处置生产后的废酸。郑某指使员工将废酸倾倒在东祝村闲置土地上,造成土壤酸污染。经鉴定,被污染土壤面积约600平方米,最大深度90厘米,生态环境总损失为271200—811200元。
经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调解,陕西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承担35万元,用于本案生态环境修复。
未经许可私自砍伐林木9103株 当地林业局监管不力违法
2016年7月28日至8月9日,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成客专周至到佛坪“第二项目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负责人雇佣民工砍伐集体林地上林木,并在林地修建塔基。经鉴定,共砍伐林木9103株,林木蓄积565.79立方米,幼树8755株,修建塔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920平方米。2016年11月4日,佛坪县林业局对第二项目部作出对林地恢复原状,并罚款384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后,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坪县人民检察院向佛坪县林业局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佛坪县林业局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对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出处理。但佛坪县林业局未对检察建议书作出回复。2017年公益诉讼起诉人两次勘验,发现被毁坏的林木未得到补种,于2017年11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发送检察建议后,佛坪县林业局仍未积极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未得到切实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佛坪县林业局未全面履行职责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佛坪县林业局对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成客专周至到佛坪“第二项目部”非法毁坏林木、非法占有林地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佛坪县林业局对林地的恢复继续采取补救措施。
业主对集中供热项目批复提出行政诉讼 二审获支持
周媛、王琳刚、左恒是西安曲江新区曲江意境小区及曲江大道中铁国际城小区业主。曲江意境小区位于西安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项目以西520米,中铁国际城小区位于该项目以北480米。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西安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并于2016年1月15日在其官网上发布该批复的公告,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批复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周媛、王琳刚、左恒不服该批复,遂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周媛、王琳刚、左恒的权益与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利害关系,其不是该批复的相对人,遂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诉批复具有可诉性。周媛、王琳刚、左恒在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附近居住,有遭受项目环境污染影响的可能性,与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批复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