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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陕西高院召开了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2018年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媒体记者提问

陕西法院网讯  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陕西高院召开了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2018年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谭爱华介绍了2017年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2017年,全省法院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全省“追赶超越”大局和基本解决执行难“四个基本”的目标,按照“破难题、补短板、建机制、提质效”的工作思路,采取一系列硬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2017年共受理执行案件14.94万件,是2013年的3.01倍,结案13.79万件,是2013年的2.99倍,结案率为92.3%;执结标的金额420.02亿元,标的到位率呈上升趋势。

近两年来,全省法院为了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如期实现“四个基本”的目标,坚持问题导向,迎难而上,建立完善了执行联动工作机制、“三统一”管理机制、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联合惩戒机制、财产查控机制、网络司法拍卖机制、执行案款管理机制、执行公开机制、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及执行奖惩考核机制等10项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极大的推动执行工作逐步走上常态、规范、科学发展轨道。

谭爱华副院长介绍了全省法院涉民生执行案件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截止目前,全省法院共执结涉民生案件4613件,标的到位额2.13亿元,其中司法救助989人,救助金额2516.32万元。谭爱华要求,全省法院要对标《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围绕“抓重点、抓规范、抓整改、抓考核、抓评估,深化执行队伍建设、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执行信息化应用,巩固执行机制、执行质效”的“五抓、三深化、两巩固”的工作思路,低调、务实、不张扬,埋头苦干,着力解决新时代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需求,着力落实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以实际行动检验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成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闻发布会上,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韩玉军发布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了全省十大典型执行案例。同时就失信人失信惩戒措施、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与司法救济、如何从源头破解执行难等问题进行了答记者问。

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邓世军主持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执行局全体人员,中央驻陕媒体、陕西省、市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等20余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2017年陕西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1:

陕西迪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等增资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陕西迪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等增资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执行中,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等须向申请人返还人民币2亿元,并承担受理费111024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67400元。西安中院查封了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一宗77亩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经评估价值为3.37亿元人民币,遂裁定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展示拍卖标的物,发布拍卖公告后,收到几十家竞拍者的咨询,并有五万多人次的网络围观,8家企业向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缴纳了6800万元的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经过25小时、60轮竞价后,最终以6.97亿元的价格成交,超出评估价3.6亿元,溢价率106.5%,该拍卖品的成交价、溢价率均创陕西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纪录。与此同时,该拍卖品的成交变现使得西安中院及其他法院五十多件相关案件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执行财产变现难,网络拍卖辟新径。司法网拍是近年人民法院维护胜诉权益的重要机制探索,是破解“执行难”的重大改革措施。本案拍卖成交价、溢价率均创陕西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纪录,并助推其他案件的执行,充分展现了司法网拍的机制优势:突破时空限制,便捷高效,参与面广;零佣金,竞价次数不受限制,有利于实现拍卖价格最大化,拍卖成本最小化,多方受益的共赢局面;公开透明,挤压权力寻租空间,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案件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咸阳华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咸阳华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陕西东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达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龙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县秦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共涉八案。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依据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西安中院申请执行款项共计81568420.26元及利息。执行中未查得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等,为了破解执行僵局,西安中院多次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提出由陕西东城湖滨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担保人。处置担保财产期间,担保财产的抵押权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也依生效执行证书向西安中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0105379元。案外人也对执行提出异议、申请参与分配等。本案共有十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西安中院条分缕析,找准关键当事人,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法律规定较为简约的情况下,以裁定方式准许陕西东城湖滨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变卖担保财产,并规定了期限,依照评估价格对变卖价格做出了底价限制,要求买受人将款项全额付至法院指定账户。经与不动产登记机关反复沟通、协调,不动产登记机关对该转让土地进行带抵押变更,即在不解除原抵押的情况下,变更所有权人。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变卖买受人、执行异议人、案外债权人等积极沟通协调,形成各方满意的财产分配方案,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二、典型意义

智慧执行显担当,八案交织终破题。本案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当事人利益纠葛盘根错节、法律规定相对简约。西安中院立足权利维护,纠纷化解,辨法析理,沟通协调,充分展示了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信念与情怀;以法律精神与法学理论为导引,协调多方共商执行路径,同议执行方案,有力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使命与担当。本案最终达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是人民法院智慧与担当的实践典范。

(案件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3: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勇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勇泰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勇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5000余万元及利息等。西安中院执行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股权、土地、房产、供热设备及管网设施,但因上述财产涉及当地民生问题而较难变现。西安中院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加大执行力度,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执行,调取、固定证据,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引导被执行人转变认识,多方筹措资金,积极偿还债务。最终执行到位1.6085亿元,将本案标的与呼和浩特中院执行另一件标的为1亿元的两个案件同时执行完毕,既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又有力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债权利益。案件执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均向西安中院赠送锦旗,被执行人还向该院院长敬献了哈达。

二、典型意义

善意执行护民生,阳光司法促和谐。本案执行中,法官严格执法,真正体现了司法工作的精神与要义,立足三个互动,提升执行效果,一是法、理、情的融合互动,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二是权力与权利的结合互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彰显司法权力,借力行政权力,引导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三是司法职能与新闻媒体力量的配合互动,新闻媒体的参与,既是人民法院阳光司法的个案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借力外部监督、推动执行规范的自觉努力。

(案件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4:

陕西锦泰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管理人员晏某、潘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陕西锦泰魔芋产业发展公司因拖欠某金融公司借款本息六百万余元逾期不还被诉至法院。诉讼中法院保全查封了该公司几百吨魔芋粉。进入执行程序,宝鸡市金台区法院执行法官前往该公司查封魔芋粉,该公司副总经理晏某、潘某不但不配合法院工作,反而纠集数十名不明真相的员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冲击执行现场,阻止执行。晏某、潘某还打伤现场值勤法警,致使法院执行未果。对于这起暴力抗法事件,金台区法院随即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依据相关法律,以该公司、晏某、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晏某、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公司主动与执行案件申请人联系承认错误,双方对欠款债务达成和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将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魔芋粉私自抵押他人还债,属转移执行财产,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晏某、潘某作为被告单位管理人员带头冲击执行现场,对执法人员进行围攻、殴打,抢夺警用械具、执法记录设备,撕扯人民警察制服、围堵执行公务警车、阻碍执行车辆致使执行工作不能进行,二人属于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单位在犯罪后能求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等法定情节,金台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陕西锦泰魔芋产业发展公司罚金四十万元,晏某、潘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毁信抗法理难容,依法惩处树权威。欠债不还,已然损害社会诚信,耗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并公然暴力抗法,对这种缺乏诚信、藐视法律的行为,要强化德育教化,也要充分发挥司法的惩罚、教育、引导等功能,捍卫法律尊严,彰显司法权威。本案启示,身为国家公民,既要遵守公序良俗,信守“道德底线”,也要循法而为,严守“法律红线”,莫等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案件承办单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案例5:

黄某与闫某离婚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黄某入赘闫某家后,即外出打工,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造成其下肢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雇工方向其赔付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存于黄某账户,借记卡由闫某保管,闫某支取及转入自己账户65万余元。黄某残疾后,夫妻缺乏沟通交流,感情日趋淡漠,闫某在未告知黄某的情况下,将大额存款转移支取,双方感情破裂,商南县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判决二人离婚、被告闫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黄某返还人身损害赔偿金60万元。判决生效后闫某外出打工躲避,数年不归,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控无果。由于黄某生活无助,商南法院送去法律援助金3万元,后将其安置到养老院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又在县民政局为其争取到救助款2万元。商南县法院得知闫某下落后依法将其拘留,拘留届满后其主动打电话让家人凑钱。黄某在收到闫某首笔执行款13.2万元后,在闫某亲属的担保下,双方达成了分期给付的协议,并最终执行终结。

二、典型意义

法律无情人有情,联合救助济民困。本案执行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申请人的现实生活困难,采取多种执行手段,形成强大法律威慑,使被执行人放弃侥幸心理,主动配合执行;为妥善安置申请人生活,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给予申请人5万元救助款,并将申请人安置到敬老院,彻底解决当事人生活的后顾之忧,既体现了人民法官公正司法、能动有为的职业信念,也体现了人民法官司法为民、扶危济困的云水情怀。

(案件承办单位:商洛市商南县人民法院)

案例6:

雷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丁某与雷某、钟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华阴市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处雷某、钟某支付丁某房屋折价款25.3万元,雷某、钟某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雷某、钟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丁某向华阴市法院申请执行,华阴市法院向雷某、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雷某、钟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丁某房屋折价款25.3万元及诉讼费等,并报告财产情况,雷某、钟某均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2月3日,华阴市法院将雷某传唤至法院后,雷某支付了案款2万元。后经调查发现,雷某于2016年1月15日将其所有的位于华阴市老城街45号的商住房以30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梁某,获得售房款后,将款项全部用于清偿本人其他个人债务。2017年2月13日,华阴市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罪将此案移送至华阴市公安局,要求追究雷某刑事责任,5月12日华阴市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华阴市法院提出公诉。7月11日华阴市法院作出判决,雷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典型意义

    法院判决非‘白条’,刑律加身破迷思。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长期存在“执行难”,主要在于许多当事人视审判为“儿戏”,而法院又缺乏有力的制裁手段,致法院判决形同“司法白条”。本案再次昭告“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绝不是“纸堆”上的法律,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不仅仅是道义谴责或民事制裁,而更可能是刑律加身。

(案件承办单位:渭南市华阴市人民法院)

案例7: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中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渭南中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陈某向其支付设备款2912.23万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53924元,并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96781元。法院在审理此案期间,曾于2015年4月9日依法查封了陈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场中路1177弄10号10幢101室和201室房产。但房屋有租赁户居住,移交难度大,执行法官多方协调当地法院、公安、社区、物业及所涉抵押权人和该房产辖区各公证处等部门,对租赁户明事理、析法理,最终租赁户主动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搬出了房屋。房产顺利移交后,执行干警积极协助竞买人去其辖区不动产管理中心和税务部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该房屋101室总面积113.64㎡,评估价值为6250200元;201室总面积114.57㎡,评估价值为6301350元,两套房产总价值为12551550元。经过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网上拍卖成交总价位为10315378元,其中101室成交价为第二次起拍保留价5047037元;201室成交价为5268341元,溢价率1.77%。

二、典型意义

案情复杂难题多,辨法析理求实效。本案是渭南市法院异地执行、网络拍卖、团队协作的成功案例,案件的圆满执行,不但体现了法院改革创新的积极成效,也充分展示了人民法官的敬业精神及面对执行难题,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争取并赢得群众理解、支持、配合的能力。在探索标的物上附着权利时的执行路径、技能和方法时,则很好地展示了陕西执行法官良好的法律素养、执行技能及工作风采。

(案件承办单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8:

李某与康某、吕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康某、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康某与吕某合伙开办砖厂,由于生意不景气,康某、吕某拖欠李某煤款182200元。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康某及吕某偿还李某煤款。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旬邑县法院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查出康某在郑州市矿山路有个人账户,执行人员立即在网上进行了网络冻结,并及时对康某2.24万元进行了扣划。执行过程中,吕某不积极申报财产,还将其名下的一辆铲车隐藏至其朋友处。经申请执行人李某提供线索,在执行局其他干警及法警的共同努力下,扣押被执行人吕某铲车一辆,双方签字同意,以5万元折抵给李某。因吕某和康某未完全履行义务,现旬邑县法院将吕某和康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典型意义

多措并举查财物,集中力量促执行。本案是旬邑县法院干警多方参与,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执行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执行是基层人民法执行信息化查控手段的成功应用,也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切实挖掘自身潜能的同时,充分调动、有效发挥申请人优势与作用,进而形成合力攻坚“骨头案”的案例示范,不但效果较好,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案件承办单位:咸阳市旬邑县人民法院)

案例9:

西安紫金山大酒店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就西安紫金山大酒店(以下简称紫金山酒店)与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龙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昌龙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为紫金山酒店办理位于环城西路金隆住宅小区6幢1单元5层1501号房屋的产权证。2014年5月12日,紫金山酒店向西安中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西安中院在执行中查明,上述房屋已于2010年5月21日因昌龙公司与西安华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莲湖法院依法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紫金山酒店曾以案外人的名义向莲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拍卖涉案房产,并解除查封。莲湖法院审查后驳回了紫金山酒店的异议请求,紫金山酒店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西安中院审查后认为,紫金山酒店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依法应不予执行,故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二、典型意义

隐瞒房产已查封,虚假仲裁不执行。本案中,昌龙公司在明知涉案房产被查封的情形下,又隐瞒相关事实证据,使得仲裁裁决将涉案房产确权给紫金山酒店,其行为显然是为了逃避执行,具有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恶意,影响了司法权威,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之裁定合法合规。本案对于打击和防范虚假仲裁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案件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10:

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提出执行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6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榆林中院)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在执行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靖边县住建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靖边县住建局开立的统筹账户内存款1200万余元,冻结期限一年。靖边县住建局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解除冻结。榆林中院审查认为,靖边县城建局的异议理由成立,作出执行裁定书,撤销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二、典型意义

社保基金被冻结,执行异议终撤销。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保险统筹费专用账户能否冻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有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本案中执行法院冻结的账户属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专项统筹管理账户,有独立的工作经费,执行法院冻结统筹账户内的存款错误,执行行为应予撤销。

(案件承办单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法院宣教处 文:刘辉 图: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