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联合省妇联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12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陕西省妇女联合会发布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3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并施行。对此,陕西省各级法院、妇联组织积极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妥善化解、审理涉彩礼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基层移风易俗,弘扬新时代文明家风。为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省高院、省妇联联合从全省法院、全省妇联办理的涉彩礼纠纷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杨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案
杨某与苏某某经人介绍,于2022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居住至2022年7月。因夫妻感情不睦,杨某起诉要求离婚。男方苏某某曾给付女方杨某彩礼10万元,女方杨某向男方苏某某退还了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应综合考虑彩礼数额、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时间、共同生活情况、有无生育等因素。本案杨某与苏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生活时间较短,未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女方杨某向男方苏某某返还彩礼6.5万元。
案例二 程某诉张某、张某某、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张某某、屈某某系张某父母。程某与张某于2020年6月订婚后同居生活,2021年5月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1月,双方发生矛盾,协商退婚事宜未果,程某遂诉至法院。另查明,恋爱期间,程某给付张某彩礼、“倒酒钱”“香火费”“离娘钱”及红包等共计166700元,并给张某购买了礼品及“三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程某主张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考虑到双方已举办结婚仪式且已共同生活,故酌情判决由张某及其父母向程某返还彩礼11万元。关于彩礼范围,法院根据媒人证言、双方当庭陈述及当地风俗习惯,对现金彩礼、“香火钱”“离娘钱”“三金”认定为彩礼,其余双方交往期间的礼品等未认定为彩礼。
案例三 谢某某诉郑某离婚纠纷案
谢某某与郑某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男方谢某某婚前无子女,女方郑某婚前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婚前协商谢某某婚后入赘郑某家,给郑某家8万元作为成婚押金,另购买“四金”及手机等花费19100元。婚后,郑某带孩子住在娘家,谢某某长期在外打工,节假日偶尔回家与郑某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不睦。谢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另查明,谢某某父母均已离世,其户籍地老房已成危房,谢某某在外打工租房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男方谢某某自身家庭情况,可以认定给付彩礼数额较大,造成谢某某生活困难。另外,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后无子女等,法院酌情判决郑某返还谢某某彩礼64415元。
案例四 胡某某诉汪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胡某某与汪某某2019年2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订婚,约定2020年初结婚,后双方未登记结婚。男方胡某某为订立婚约合计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等8万元。男方胡某某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双方并未建立起深厚感情。胡某某为缔结婚姻有实际付出,故双方订婚中胡某某支付的定亲礼、彩礼在扣除日常花费后,女方应予适当返还。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女方汪某某返还男方彩礼4万元。
案例五 朱某与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朱某与何某结婚不到半年,朱某即提出离婚,并表示13万元彩礼一分不退。双方争吵无果,僵持不下,矛盾愈演愈烈,遂找到社区妇联寻求帮助。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离婚前,朱某与何某便前往社区妇联请求调解。社区妇联婚调员细心劝解,及时做双方思想工作,并联系了双方家人共同参与劝解,先后集中调解3次、单独调解4次。最终,男方同意退还女方嫁妆,女方同意退还男方11万元彩礼,并约定彩礼由社区工作人员保管。后双方协议离婚,社区将彩礼转交给了男方。 (刘鸯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