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制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评价暂行办法

11月15日,记者从省委依法治省办获悉: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该办制定《陕西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评价。

“我们通过省级统抓、分级负责,重点评价党委和政府履行领导推动职责、党政机关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以及法律顾问履行服务保障职责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负责人介绍。

《办法》明确,党委和政府履行领导推动职责的评价工作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主要聚焦组织领导、制度推行、作用发挥等方面进行评价;党政机关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评价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从组织领导、推进全覆盖、管理机制、作用发挥4个方面综合评定;对党委和政府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评价,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评价其领导推动职责时一并进行,评价内容与评价党政机关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内容一致。评价党委和政府、党政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可以采取书面评价或者实地评价的方式开展。党委和政府、党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将被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法治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由组织实施评价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同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协商确定所占分值比例。

对法律顾问履行服务保障职责的评价,《办法》规定由聘用法律顾问的党政机关组织实施,可采取述职评议等方式开展,评价结果作为党政机关续聘、使用、奖惩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法律顾问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以优先聘用;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将教育引导其改进和提升工作;因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党政机关安排的相关任务”等情形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将予以解聘,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3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不得聘其为法律顾问。

《办法》要求,相关评价工作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组织实施评价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本年度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和评价情况。(记者 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