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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施行破产案件集中统一管辖

4月20日,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省高院印发《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明确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辖区内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并指定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一段时期以来,陕西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因破产案件数量少、审判经验不足、相关机制不健全,导致存在破产案件受理难、审理难、审理期限过长、与破产相关的行政部门配合事务推进困难等情况。在全省法院施行破产案件集中统一管辖制度,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避免案件分散、责任分散;有利于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加强破产审判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建设;有利于推动法院与政府部门关于企业破产联动机制相关工作的顺畅衔接,降低企业破产成本。

为配合集中统一管辖制度落实,省高院还专题部署开展六项重点工作,着力建强破产审判专业团队,充分调动破产审判工作积极性,加强破产案件审限内控管理,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和积案清理,推进府院协同联动机制作用发挥,支持破产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

(记者 刘鸯 通讯员 刘纯博 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