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中的“礼”与“法”

彩礼多寡,看似是小事家事,其实是影响社会风气、涉及基层治理的大事。

今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规则等热点问题予以规范。

新规施行后,我省各级法院纷纷适用新规对涉彩礼纠纷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以司法之力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新规施行以来,全省法院适用新规审理了不少涉彩礼纠纷案件,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5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玉珍告诉记者,陕西各级法院坚持把倡导文明婚俗贯穿审判始终,以“办案就是治理”为原则,通过释法说理,积极引导群众从思想源头上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铺张浪费等不良风俗,全面推进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形成。

那么,在司法视野下,“天价彩礼”到底会让“礼”与“法”之间产生怎样的碰撞呢?

高价彩礼,依法返还!

近年来,因为“高额彩礼”“天价彩礼”引发的婚恋纠纷越来越多。

“在农村,为了娶媳妇弄得债台高筑,‘因婚返贫’的现象依然存在。”旬阳市人民法院赵湾法庭庭长刘磊说,在不久前其承办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吴某因给付彩礼而负债累累。当其妻子李某提出离婚时,吴某情绪一度失控,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

吴某与李某是旬阳市某镇村民,2020年,两人经媒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2022年10月,两人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按照当地习俗,结婚前,吴某分多次给付李某及李某亲属现金红包,累计11万元,加上为李某购置“三金”等,至举办婚礼时,吴某共花费20余万元。

吴某家境并不宽裕,为了能够顺利完婚,他花掉父母多年积蓄后,又从亲戚朋友处借款10余万元。然而,办完婚礼10天后,吴某和李某就选择分别去不同的地方务工。之后因感情不深且长期分居,两人之间逐渐出现矛盾。今年2月26日,李某起诉离婚。

“二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给付确实导致吴某婚后生活困难,因此应当返还彩礼。”刘磊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数额是否过高,我们会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确定。上述案例中,20余万元的彩礼对于家境窘迫且靠打工谋生的吴某来说,显然过高。”刘磊说。

最终,赵湾法庭联合当地司法所、综治办以及男女双方所在村的村委会,对纠纷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两人同意离婚,李某现场退还彩礼及相关费用共计18万余元,并返还“三金”。

“改口费”,算彩礼吗?

“三金”“五金”“衣服钱”“谢娘钱”“上车钱”“改口费”……如今,随着婚俗演变以及民众对婚礼仪式感的追求,各地婚嫁仪式中彩礼数额标准不一,彩礼给付的时间点、名目也不尽相同。

那么,这种情况下,彩礼又该如何认定呢?

今年4月,在韩城市人民法院办结的一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因“改口费”是否被认定为彩礼一事产生争议。

徐卓(化名)与张丽(化名)于202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5月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徐卓通过介绍人向张丽父母给付彩礼5.88万元,并给付“改口费”8800元。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徐卓再次通过介绍人向张丽父母给付彩礼5万元。

两人举办结婚仪式后不久,因感情不和分居,张丽拒绝与徐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是,徐卓将张丽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11.76万元。最终,法院认定“改口费”属于彩礼。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张叡婕解释,法院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会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对于彩礼的认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张叡婕解释。

退彩礼,咋退?

认定彩礼后,如何返还?

张叡婕表示,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今年4月,在我省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彩礼案件中,女方当事人张某和男方赵某只办了酒席,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因感情基础不牢固,加上生育孩子后生活琐事多,甚至发生互殴等情况,最终导致两人分居。今年2月,赵某起诉张某及其父亲,要求退还彩礼6.8万元以及购买“三金”的费用6000元,共计7.4万元。法院经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张某通过分期支付方式向赵某返还彩礼2万元”的调解协议。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不应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还要考虑孕育情况对女性身心健康的影响。”承办该案的韩城市人民法院芝阳人民法庭庭长王春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中国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接收方往往并非是婚约当事人,在很多彩礼纠纷中,双方父母及其他亲属都可能参与其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中,为尊重习俗,并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明确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在离婚纠纷中,考虑到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因此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治理高价彩礼,公正裁判的引领不可缺,但要想真正移风易俗,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循循引导、久久为功,才能实现民众观念和民风环境的切实转变。”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常宝堂表示,高价彩礼由来已久,要想对其进行有效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适婚青年及其家庭成员,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婚恋家庭观,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自觉抵制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让婚姻回归最本质的爱与信任,让幸福不被金钱“绑架”。(记者 陶玉琼;通讯员 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