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忠诚保平安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开学啦!宝鸡检察送给家长和学生一份安全手册,请收好~

开学季,跟着夏末秋初的雨水悄悄地来了。作为家长的你,心是否早已飞到了坐在教室的孩子身旁?你对他最基础的愿望就是愿他平安成长,那平安是什么呢?平安就是教会他不伤害别人,且保护好自己。

正值开学季,陕西宝鸡检察带来了一份守护孩子平安的法律知识串烧,希望每个家长和孩子都能看到。愿孩子们向阳成长、展翅高飞。

一、杜绝网游成瘾

暑假本是丰富多彩的,可有些同学的暑假却是单一的,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可能是玩着网络游戏、手机游戏度过整个暑假的。而现如今开学了,不论怎么度过整个暑假,同学们都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在校学习中,做到分清主次、劳逸结合。网游确实可以在短时间内带给人愉悦感与成就感,起到调节情绪的作用;但如果投入过多的时间、精力,就很容易让人成瘾,在思想意识不受自我控制之后,学习成绩便会一路下滑,还有可能造成性格的极端变化。因而家长、老师要共管共治,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问:相关法条链接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二、卫生防疫守界限

如今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已经有所好转,但是尚未结束,同学们上学时应按照学校要求正确佩戴口罩,准备好消毒纸巾等物品,做到勤洗手,注意个人卫生。同时,同学们在做好物理防疫的同时,也做好心理防护,调整好心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面对疫情不恐慌。如遇到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者,应该向老师报告。

问:相关法条链接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对待同学讲文明

同学们一个暑假都没见到了,突然见面可能会有激动,但也可能会有摩擦。新学期,在与同学发生磕碰时,一定要记住学生守则中的“讲文明”,避免小事化大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同学们也要注意安全,在追逐奔跑的时候要选择空旷的场地进行,不在教室、楼道、楼梯及体育器材旁边追逐打闹,不玩危险性游戏,避免造成自己或他人意外伤害。

问:相关法条链接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饮食健康要注意

放学后,校园外的街边零食总是诱惑着我们的味蕾,但若是碰到无良商家,被吃坏了肚子,不仅自己受罪、父母受累,还会浪费时间、影响学业。同学们要认清“三无”食品及垃圾食品的危害,远离它们,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多喝水,多吃蔬菜水果,增加维生素的摄入,让自己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才能茁壮成长。

问:相关法条链接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拒绝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校园欺凌,害人害己,同学们要互相监督,一旦发现侮辱、打架、强拿硬要等校园欺凌事件,千万不要发生正面冲突,请首先做到平心静气,离开冲突现场,及时报告老师、告诉家长。如果在校内外遇到收取保护费等情况,不要惊慌,如果能打电话,尽量打电话给警察、老师、父母;如果不能,那么也请谨记“生命安全第一位”,自保为上,事后及时告知老师或父母。

问:相关法条链接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遵守交通规则

在上学、放学途中,同学们要遵守交通规则。穿越马路,做到“绿灯行,红灯停”,不要横穿马路;在道路上行走,不要边走边看书、看手机、玩游戏或者追逐打闹,要走在人行道上,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右行走;年满12周岁才能骑自行车,而年满16周岁才能骑电动车,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行驶,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

问:相关法条链接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七、注意人身安全

对陌生人的搭讪要时时刻刻提高警惕,提高自己的防骗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防止上当受骗,不要轻信。遇到陌生人指路,切勿盲目上车带路。告诉对方让他们向成年人求助,或者告知大致方向,建议其找其他人询问。若不慎让自己陷入危险,要尽量保持冷静,不能硬碰硬,也不能任其妄为,记住人身特征,寻找合适时机联系家长、老师,或逃脱、报警。

问:相关法条链接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八、防止遭遇性侵害

同学们要时刻懂得保护自己,即使是熟人也不应当迁就他的骚扰等侵害行为。在与他人的接触中,如果判断出是不好的接触,要冷静下来,想办法离开,不要激怒侵犯者,这样会给自己带来生命危险;如果没有机会离开而受到伤害,要做到三件事:立即告诉父母、报警、到医院检查身体情况等。

问:相关法条链接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青春年少的同学们要树立远大理想,奋发进取,勇敢担当,培养公平正义之心,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以法律引领我们平安健康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