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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依法判决

9月25日,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乾县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薛某、丁某等23名被告人被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至1年1个月、并处罚金的不等刑罚。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丁某等人为获取非法高额利益,有分有合,相互拆贷资金,进行违法高利放贷。在放贷资金、利息无法收回时,被告人薛某、丁某等人便组织被告人刘某、宋某、何某、张某,付某等人采取殴打、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拉横幅、喷字、用喇叭呐喊、打地铺睡觉等暴力、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催收活动,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20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其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被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加班加点分别对23名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其中20名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行为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后在5天庭审过程中,7名公诉人、23名辩护律师参与了庭审活动,控、辩双方就指控的21件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审判机关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后,依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证据,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指控的犯罪事实、涉嫌的罪名,作出上述判决。

薛某、丁某等23名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宣判,有力震慑、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彰显了乾县检察院依法严惩黑恶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乾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有效地惩治了犯罪、提升了诉讼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治效果。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景行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