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忠诚保平安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难以想“象”的痛——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在汉中汉台开庭审理

2020年8月19日,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林某宣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在汉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0年3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发现林某宣的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过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后,决定对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及时在正义网上发布诉前公告。

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宣利用进货机会,在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玉器批发市场流动摊位上,非法购买象牙制品观音挂件1件,带回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用于自己佩戴。同年12月11日,林某宣再次利用进货之机,在上述玉器批发市场非法购买象牙制品挂件3件(其中圆珠2个,佛挂件1件),带回并摆放于其经营的汉台区风景路古玩市场东门外某精品翡翠玉器店里出售。2019年9月3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查获。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件制品均为长鼻目象科的象牙制品,为现生象象牙制品;根据《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核准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该象牙制品总质量79.1克,总价值为3295.86元。经汉中市汉台区林业局对生态资源损害评估认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因果关系,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多样性。

林某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某宣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和承担修复生态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案件将择日宣判。

检察官提醒:

在中国,大象被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加以保护,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国内象牙商业性加工和销售活动,成为全球打击象牙非法贸易措施最严格的国家之一。任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一旦触碰,将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当下,部分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足,不知敬畏法律,不知敬畏自然,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正是因为有林某宣这些下游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才导致了上游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黑色产业链猖獗。野生动物本是人类的朋友,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我们应该善待动物,敬畏自然,自觉增强生态保护意识,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共建美好家园。(汉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