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原副校长张汉荣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开庭
2019年11月25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安交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汉荣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汉荣在担任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助理、扬州交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扬州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设备采购等方面,为李某、何某、张某等人或其公司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11笔折合人民币1054.5万元、美元17.5万元以及价值4.3万元的钻石一颗。(二)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汉荣在担任西交大资产公司党委书记、总裁、西交大科技园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违反《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权限及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未经西安交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在西交大科技园公司54.4亩土地开发中,违规减免合作方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3877.207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汉荣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054.5万元、美元17.5万元以及价值4.3万元的钻石一颗,数额特别巨大;违规决策重大事项,违规减免合作方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人民币3877.2079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汉荣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汉荣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