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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逾1亿,500余人受害,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审结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日益突出,案件数量攀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欺骗性强、涉众性广的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破坏性远比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更为严重。近日,太原中院二审审结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某等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房某等10人以借款提供担保及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吸取公众资金1.2亿余元,受害人达501人。上诉人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案件回放

  2012年8月,房某成为山西某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运营总监,负责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业务员招聘、培训、宣传、合同签订、提成发放管理工作。房某等人以该担保公司名义,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以高额利息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方式还本付息为诱饵,雇佣业务人员在超市、商场、繁华街道等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等途径公开宣传,通过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即投资人为出借方,山西某煤层有限公司为借款方,山西某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方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中被告人房某、张某1、王某非法吸收资金12280.58万元,数额巨大,涉及公众501人,造成实际损失11048.493万元。

  小店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被告人房某、郝某等10名被告人,未经有关金融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传单等宣传途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小店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房某等10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十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太原中院二审:

  上诉人房某等人,未经有关金融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传单等宣传途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家属主动退赔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诉人张某家属主动退赔106400元,太原中院依法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据此,太原中院依法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已缴纳)、二万五千元(已缴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刑事判决。

  房某等10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极大侵害了广大群众的财产利益。“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少受害人被“高息”所诱惑,将自己多年辛劳所得投入其中,甚至不惜四处借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结果一夜之间倾家荡产。广大群众对于超过行业正常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或者以高额利息进行的借贷,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辨别,避免掉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

  (本文转自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