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医生告警察对伤医不作为案二审维持原判
在一起发生在医院的冲突中,湖南湘雅三医院老年科医生江凤林遭病人家属推搡拉扯,经鉴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后病人家属被警方处以200元罚款。在申请行政复议仍然不服后,江凤林将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和长沙市政府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驳回江凤林的诉求,江凤林不服上诉。2月1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宣判,长沙中院在判决中指出,因优质公共医疗资源紧张引发的“入院难”等问题已愈显突出,患者如能保持理性克制,给予医生更多的尊重和信任,医生如能保持更多的谦和耐心,给予患者更多的关心和同情,共同致力于构建文明、和谐的医患关系,则类似本案的案件可能根本不会发生。长沙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病人家属推搡医生被罚款200元
江凤林是湖南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老年科医生。2017年4月23日上午8时许,刘先生与其父亲陪同母亲到江凤林处就诊,因刘先生母亲病情比较严重,因此江凤林建议其挂急诊就诊。刘先生及家属接受了建议退号转挂急诊,约半小时后,刘先生和父亲又来到江凤林所在的诊室,称其母亲病情严重需住院,急诊科没有权限办理住院手续,要求江凤林立即为其母亲办理住院手续。江凤林告诉刘先生,医院并无急诊没有权限办理住院手续的规定,既然刘先生母亲已经转挂急诊科就诊,就只能由急诊科负责办理住院手续。
刘先生和父亲认为江凤林明故意推诿,拒绝办理住院手续,且态度恶劣,于是与江凤林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第刘先生掀翻了江凤林诊室内的小方桌,并拉扯、推搡,导致江凤林受伤。经法医检验,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此外,刘先生的行为导致湘雅三医院老年科诊室当天被迫停诊。事发后,湘雅三医院报警。
后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下属银盆岭派出所民警到场处警,但当时刘先生已离开现场。当天下午2时许刘先生主动到银盆岭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刘先生承认有推搡江凤林的行为,但认为自己并未殴打江医生。后警方对刘先生作出罚款五百元的治安行政处罚。
对于这个处罚结果,江凤林不能接受。他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长沙政府经复议认为,岳麓分局作出的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责令岳麓分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岳麓分局后于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刘先生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但刘先生系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刘先生处以罚款二百元。江凤林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长沙市政府决定维持被告一的处罚决定。
医生告警察对“伤医案”处罚不当,一审被驳回
因为对行政复议不服,江凤林于是起诉到法院。
长沙岳麓区法院认为,刘先生导致江凤林受伤的行为,无论其性质是殴打抑或是推搡、拉扯,均属于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应由公安机关在查处其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时一并予以评价和处理,江凤林认为岳麓分局应当对该行为另行作出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一审驳回了江凤林的诉求。江凤林不服上诉到长沙中院。
江凤林上诉称,刘先生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并不是要扰乱湘雅三医院的医疗秩序,而是对他的诊疗行为不满,为发泄其愤怒情绪而对他发起暴力攻击,是对他没有开住院证的行为不满,认为他没有同情心,主观目的就是故意伤害他。刘先生的行为已经造成他受伤的后果,岳麓区公安分局对刘先生应该按照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进行处罚,按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警方处罚措施于法有据
2月18日,长沙中院对案件二审宣判。
二审判决中,关于刘先生的行为属于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还是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问题,长沙中院认为,刘先生拉扯江凤林的行为同时造成涉事诊室的工作秩序无法正常进行以及江凤林身体受损的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对于这两种情形,实践中,公安执法一般也是将拉扯等行为作为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表现形式来处理。岳麓分局的处罚措施于法有据,与实践普遍做法一致,并无不当。
长沙中院指出,本案虽然是行政诉讼,但起因仍是医患矛盾。因优质公共医疗资源紧张引发的“入院难”等问题已愈显突出,对构建文明、和谐的医患关系带来巨大压力。患者如能保持理性克制,给予医生更多的尊重和信任,医生如能保持更多的谦和、耐心,给予患者更多的关心和同情,共同致力于构建文明、和谐的医患关系,则类似本案的案件可能根本不会发生。
长沙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这个结果,江凤林表示,他将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继续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