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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杀民警贾巴伍各的被告人一审死刑!当庭表示不上诉

10月25日,据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复庭对枪杀民警贾巴伍各的被告人阿约干子进行了一审宣判,阿约干子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爆炸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9月21日,该院公开审理了由凉山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阿约干子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爆炸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通过法庭审理,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同时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休庭后,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

  案情回顾:

  被告人阿约干子2015年4月26日携带毒品途经川陕交界的京昆高速陕西入口时,被陕西警方现场查获。因被告人阿约干子患有严重传染疾病,被陕西省略阳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后阿约干子一直潜逃。2016年7月15日,略阳县公安局将阿约干子列为网上逃犯通缉。2017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对在逃犯阿约干子实施抓捕时,被告人为抗拒抓捕拿出藏匿于随身携带挎包内的手榴弹,两次投掷,致3名民警1名群众受伤,趁爆炸之机被告人阿约干子逃离现场。2017年6月14日,布拖县公安局专案组根据线索,组织民警对阿约干子藏匿地区搜捕。在搜捕过程中,阿约干子举枪向搜捕民警射击,造成搜捕民警一人牺牲(死亡)两人受伤。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约干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本案查获的181.095克海洛因及缴获的仿制式长枪一支、"56"式军用子弹五发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该判决上诉及抗诉期满后依法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