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10月4日,由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检察院提起的全区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全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刑事部分分别判处被告人索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洛某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布某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次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旦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判令五名公益诉讼被告人依法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元。
2018年1月初至2月10日期间,被告人索某、扎某、洛某、布某四人在琼结县琼结镇某村用铁丝套捕杀7只马麝(俗称獐子),其中4只雌性,3只雄性,并从雄性马麝中获取麝香3个非法出卖。索某、次某两人在琼结县琼结镇某村用铁丝套捕杀1只马麝。经鉴定,8只马麝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2018年5月16日,该案由琼结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月28日,该案在山南市乃东区法院公开审理,琼结县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索某等人明知马麝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然使用禁猎工具进行非法狩猎,造成8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麝死亡,其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令2003年第7号),经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索某等5人非法猎捕的马麝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2017年12月15日起执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本案中,涉案为8只完整马麝,马麝每只基准价值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按照计算标准,涉案材料折算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24万元。
此案作为全区涉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首例宣判的案件,一方面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另一方面,也向社会宣传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警示包括被告人在内的社会公众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和积极的主人翁意识,凝聚全社会的共识,促进西藏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