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4被告私开电镀厂获刑!刑释后再被诉判赔400余万
将电镀作业产生的大量废水直排渗坑,造成土地污染,在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并服刑期满后,4人再次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近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0余万元、25万元。
私开电镀厂直排废水4人被判刑
2012年6月始,河南省永城市农民肖某在西安市谭家街办下水腰村租赁场地私开电镀厂,进行金属品电镀加工,并将电镀作业产生的大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私挖的渗坑中。2014年初,肖某又雇用同乡周某到该厂工作,负责镀锌等。
2015年7月16日,西安市环保局、西安市公安局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肖某、周某的违法排污行为,将两人当场抓获。经西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厂渗坑内污水总锌含量、总铬含量均严重超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下渗地下13.4米以内,径渗地下9.48米以内,测算出土壤污染体积在4424.04至5308.84立方米。2016年5月,灞桥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周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
2015年3月始,河南省夏邑县农民刘某、随某在相邻地点共同出资租赁场地,也私开了一电镀厂。二人在未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电镀加工,经检测受污土地体积在254.16至304.99立方米之间。2016年5月,两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获刑1年。
4人被判赔共计400余万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目前,4名被告人均刑满释放,但刑事判决生效并执行后,土地污染的后果仍然持续,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继续。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2017年6月,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4被告进一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西安铁路中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肖某、周某以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分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5万余元和54万余元;判决被告刘某、随某共同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万余元
记者有话说
污染企业看清楚了污染环境可不仅仅是判刑
私开电镀厂,将废水直接排到渗坑,致使数千立方米土地遭受严重污染。刑满释放后,因土地污染的后果仍在持续,4名当事人又被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被法院判决赔偿共计400余万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持续高发,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增多。因此,以司法手段推进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实现司法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对于污染企业而言,私自排污主要是为了节省治理费用,而此次“天价”赔偿无异于当头棒喝,污染环境不仅仅是判刑,偷偷摸摸排污挣下的昧心钱也可能要赔个精光。环境公益诉讼个案的审判,产生的价值应不止于裁判结果,更多的则在于引发公众的共鸣和社会的反思。只有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才能让环境污染远离社会,作为维护环境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环境公益诉讼也应多多向污染企业“亮剑”。
(华商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