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6月29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学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吴学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等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幺传行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吴学占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王某某的物质损失;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
吴学占等10被告人、于欢等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审查了吴学占等10上诉人和于欢等3附带民事上诉人的上诉状,讯问了吴学占等上诉人及吴洪艳等原审被告人,询问了附带民事上诉人,审查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书面辩护意见、代理意见,并当面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上诉人吴学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吴学占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侮辱妇女,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且系聚众强制侮辱妇女;纠集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已中标的工程,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纠集组织成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侮辱、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吴学占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吴学占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吴学占及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准确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学占等10上诉人及其相关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于欢等3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在吴学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的审理中,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示精神,以中央、省委、市委和最高法院、省法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规范性文件为指导,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认定和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是坚持依法从严。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吴学占,按其所犯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犯罪中的作用,从严处罚,总和刑期超过3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骨干成员赵荣荣、李忠,根据所犯罪行,也依法从严处罚。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在坚持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的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一般成员,以及确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杜建岗等人,依法从轻处罚。对具有认罪悔罪等酌定处罚情节的,即使是对部分犯罪认罪悔罪的,也酌情从轻处罚,充分兑现法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度、罚当其罪。三是坚持权利保障。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充分保障他们的辩护权。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认真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真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辩护、代理意见,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认真细致分析论证,在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书中一一作出回应,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是依法适用财产刑。为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依法适用财产刑,对吴学占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各自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判处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财产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因吴学占拒绝出庭,法庭在莘县看守所对吴学占单独宣判。
当事人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9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