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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胁迫聋哑人乞讨 组织者被检方批准逮捕

为达到快速生财的目的,不法分子竟组织聋哑人异地沿街乞讨。日前,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批准逮捕了3名犯罪嫌疑人。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张某甲指使犯罪嫌疑人杨某寻找聋哑残疾人为其乞讨牟利。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3月9日,杨某伙同马某乙、张某乙,以介绍工作为由,先后将7名聋哑人从青海骗至西安,收缴7人的身份证、残疾证和手机,采取控制财物、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殴打等方式,逼迫7人在西安钟楼、鼓楼附近乞讨,这7人中还有1人是未成年人。7人每日的乞讨所得交由杨某、马某乙管理,再由杨某汇款给马某甲、张某甲。

杨某等人每天只给每名乞讨聋哑人10元生活费,聋哑人稍有不从或者乞讨所得较少,就会遭到殴打、威胁。杨某还曾经持刀威胁这些聋哑人,给他们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今年3月15日,因其中1名聋哑人不服从管理,杨某在张某甲的授意下,乘坐出租车到西安市西郊一偏僻处将该聋哑人推下车遗弃。该聋哑人被救助后返回原籍,联系部分被害人家属报案。3月底,杨某、马某乙、张某乙落网。4月底,杨某等人被检察机关批捕。马某甲、张某甲则被网上追逃。这是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的辖区首例组织残疾人乞讨案。

【检察官说法】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副部长陈博说,残疾人与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保护。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方式组织残疾人,包括未成年残疾人乞讨,严重侵害他们的人身权利,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陈博特别提醒,聋哑人被介绍到外地打工时要多留心,不要轻信介绍人的花言巧语,要详细了解打工单位、工作内容等信息。聋哑人外出打工后,家属应定期与其保持联系,避免其权益遭受不法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 秦峰 吕贵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