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毒驾又超速行驶 撞人撞车被判10年6个月
毒驾又超速行驶 撞人撞车领重刑
苏某吸毒后驾车超速行驶,连续冲撞行人及多辆车辆,造成2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及多辆车损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以苏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2017年10月28日16时28分,苏某吸食毒品后,驾驶小车沿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同正大道某村红绿灯路口时,苏某驾车超速闯红灯,在东侧非机动车道入口处碰撞由东往西行走在人行横道线上的黎某后,冲入东侧非机动车道内,依次碰撞陈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曾某停放的二轮电动车以及坐在东侧花圃靠非机动车道一侧路基上的朱某和行人韦某,造成黎某、陈某、黄某、曾某、朱某、韦某共6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上述4辆车不同程度损坏。黎某、陈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曾某、黄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朱某、韦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扶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苏某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苏某用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让在现场围观的群众帮打电话报警,并和现场群众积极抢救伤员,直至民警来到事故现场处理。后苏某跟随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调查中供认驾车肇事的事实。
经查,2014年12月12日,苏某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而被注销驾驶证。
扶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作为一名有多年驾驶经验的成年人,应明知在人车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路口超速行驶、闯红灯的危害。且他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居住,亦熟知该处的非机动车道位于一所小学大门附近,人员往来较多。但苏某在路口超速行驶、闯红灯后,不采取刹车措施即驶入非机动车道,连续冲撞经斑马线横穿道路的行人及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车辆和行人,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苏某在案发后赔偿了2名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各4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苏某驾车超速行驶、闯红灯后,不采取刹车措施将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连续冲撞多名行人及多辆车,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苏某对于该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主观上系间接故意,而非交通肇事罪所对应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钟燕妮冯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