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涉嫌利用销售VR眼镜传播淫秽物品获刑
法制网深圳4月23日电 记者 唐荣 通讯员 王倩 3名男子开网店卖VR眼镜,为提高客户满意度,在学习他人所谓的“运营模式”后误入歧途,为客户免费提供淫秽视频,近日,3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并对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到10个月不等。
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谢某某3人是老乡兼朋友,决定共同创业。2016年5月,3人在福田区振兴路某大厦组建了一家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了淘宝网店,并选择了新科技时代颇受消费者青睐的移动VR(虚拟现实)眼镜作为公司的主打销售商品之一。
据了解,这种初级VR设备因为入门门槛低,在市场上从事同类销售的商家为数不少。开业不久,3人即感受到了竞争压力,经过对其他公司的运营模式进行认真调研对比,他们发现,这些公司为更好满足客户购买VR的配套需求,会主动提供 “特殊的种子”,以此吸引客户增加销售量。实际上,“特殊的种子”就是网络淫秽电影及视频的BT种子文件。
3人自以为找到生意捷径,经商量后决定赶上“先进者”脚步,也实行免费赠送。在接下来的运营中,谢某某负责VR眼镜的产品推广,陈某某负责从网络寻找淫秽视频资源,并储存在网络硬盘空间,客户购买了VR眼镜后,再按需求将这些淫秽视频文件的种子共享链接发送给客户。
直至2016年11月底,3人的行为被警方发觉,陈某某、谢某某随即被警方抓获,同时缴获作案工具电脑主机、手机等。2017年2月,外逃其他省市的林某某亦落网归案。
3人归案后,对自己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辩解称自己只是为了提高好评率和销售额免费赠送,并没有以此牟利,难道也犯罪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不要求行为实施者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即能构成该罪。本案中,3人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先后累计达100余人次,已达到该罪要求的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青年创业经商要坚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尤其是本案中涉及黄赌毒等为社会公众明知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只顾经济利益对自己行为不加甄别和约束,不仅可能会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还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社会和司法所不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