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泾县持刀杀医案嫌疑人被批捕,此前曾四次获刑
3月28日,记者从安徽省检察院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年3月14日发生在安徽省泾县县医院的持刀杀医案犯罪嫌疑人卫敏,日前被泾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下称“3·14”持刀杀医案)。
泾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2018年3月14日下午14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卫敏陪同妻子曹某在泾县县医院门诊三楼内镜中心做肠镜检查,内镜中心主任赵某某为曹某做肠镜检查。因患者身体原因不能使用麻醉剂,导致检查中止。卫敏对此心生不满,便冲进内镜中心叫骂,赵某某赶紧出来阻止,双方发生冲突,卫敏使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赵某某捅伤,伤口位于心脏附近。当日18时50分,被害人赵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据公安机关查明,此案犯罪嫌疑人今年39岁,系安徽省泾县人,自1995年起,因犯投毒罪、强奸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先后四次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发生后,泾县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案发当日即派员与警方共同讨论案情,围绕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环节对证据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提出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赴案发现场勘查现场环境。
3月16日,泾县检察院受理了泾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卫敏涉嫌故意杀人案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该院领导亲自审查案件证据、研究案件定性。承办检察官加班加点,依法从快办理,仅用一天时间就完成了案件审查、审查逮捕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工作,并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讯问了犯罪嫌疑人。
泾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卫敏采取暴力手段,持凶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遂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