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原宣传部长涉嫌受贿超千万案一审开庭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李明 2018年3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江受贿一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菏泽市单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县长、县长、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手续办理、政府扶持资金兑付、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其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2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位时逢年过节受贿
王永江,1957年出生,菏泽曹县人, 23岁参加工作,28岁加入中国共产党,2017年4月退休。
2017年9月22日,山东省纪委发布消息称:中共山东省纪委对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江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王永江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2017年9月21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王永江被刑事拘留,9月30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本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2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随着庭审的进行,其违法犯罪事实被一一公开。
据办案人员介绍,2004年中秋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王永江接受单县某集团公司请托,在企业发展、产品推销、厂址搬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8次收受现金45万元,POLO轿车一辆。
这些行贿款,该公司均以“大客户兑现或奖励有功人员”理由作做账处理。
收受的钱,王永江有的放在家里陆续花,有的攒一段时间后存入银行。
2009年初,某化工企业搬迁被列入县委政府重点工作,王永江作为县主要领导,亲自调度并到现场督促进度,当年年底,该企业顺利搬迁完毕。
王永江还受该公司董事长请托,在公司上市、税收优惠及带其到欧洲考察等方面提供帮助。
该公司董事长证实,为感谢王永江平时工作的支持与帮助,他利用外出考察、过年过节等时机,9次送给王永江5000欧元,2.5万美元,20万人民币,10万购物卡和30克金条。
法庭调查阶段,王永江对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供认不讳,都以“属实”或“同意”回应。
办案人员查名,王永江还以借为名收受车辆、将购买的车辆落户在他人名下,将受贿所得放在亲属处保管等,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下属职务调整成收钱借口
办案人员介绍,王永江任县委书记,对县里的人事提拔重用有向市里推荐的权力。
2007年12月,菏泽市考察单县副县级干部,王永江受某镇党委书记黄某请托,推荐其为县人大副主任的考察人选,在他的帮助下,黄某被提拔。
2010年12月,单县进行干部调整,王永江召开常委会,同意将其作为副县长候选人上报,随后不久,黄某被任命为副县长。
又过了几个月,县常委班子调整,经王永江帮助,黄某再次顺利当上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在黄某这一路提升过程中,王永江先后15次收受黄某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22.6万元。
王永江承认,即便是任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之后,黄某因工作变动,又成了自己的下属,黄某为感谢自己,同时想在以后工作上能继续得到支持,再次送来1.1万元的购物卡。
这样的情况并非特例。起诉书指控,王永江在为县财政局副局长赵某职务晋升、某公司负责人宋某之女安排工作等提供帮助后,大肆收受财物。
2007年,单县某企业集团筹备建设工业园厂区,与经济开发区签订了一期、二期厂房建设合同和基础设施建设合同,按约定,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也是从2007年开始,县政府通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陆续给企业拨付1亿多元承诺的配套资金,但是拨付资金不到位,差距很大。
于是,该企业负责人找王永江,恳请协调帮助尽快落实政府在厂房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事宜。
在检方当庭出具的证据中,多位证人证实,王永江对该企业工业园项目非常重视,经常召开工作调度会,多次开会或者电话安排,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该企业建设中的资金、手续等困难。
而与此同时,从2006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王永江15次收受该企业负责人送给的现金157万元、银行卡10万元。
从2004年至2017年的13年间,王永江先后160余次收受他人贿赂,地点或在办公室、宾馆、家中,或在单县、菏泽,甚至在出差开会的北京、深圳等地,他都曾收受别人送上的财物。
随口一说行贿人送上购车款
王永江长期担任单县“一把手”,工作积极务实,其工作能力也获得相关单位的肯定,本应发挥专长,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然而,他却思想滑坡,放松自我要求,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罔顾党纪国法,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了敛财的工具。
办案人员了解到,一开始,王永江面对别人送来的钱,也曾有过坚定拒绝,即使面对的是10万元现金和银行卡,都曾被他退回。
王永江坦言,自己后来在成绩面前,没有把握住自己,感到企业和个人是感谢自己、讨好自己,从而开始收受财物,数额由小到大,一发不可收拾。
王永江在单县任职时,多次为某房地产公司在土地竞标、规划审批、协调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公司董事长时某先后17次共送给王永江104万元现金、2万美金、700克金条。
2017年1月,为感谢王永江协调资金,时某再次送给王永江10万元现金。当时,王永江提到自己快退休了,以后没有车了。时某考虑到王永江之前提供的帮助,提出让王永江当公司顾问,王永江说有纪律规定,当顾问不允许。
时某提出,不允许就给王永江50万买辆车,并表示过年后打款。
2017年3月,王永江给时某打电话称联系好买车了。随后,时某向王永江提供的账户转款50万元。
王永江还利用担任中共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赵王河上游生态公园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公司在项目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25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受的最后一笔20万元,就发生在其被省纪委双规的前几天。
公诉人指出,本案的警示在于:王永江从一名小学的民办教师,到考上财政学校,从一名办事员干起,到走上领导岗位,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培养与信任。王永江本应珍惜信任,廉洁奉公,却在担任一把手之后,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突破了领导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最终毁掉了自己后半生的幸福。在令人扼腕叹息的同时,也给世人以深深的警醒。
“我痛心自己的行为给党抹了黑,对不起组织、对不起人民,对不起领导和同事,对不起自己的亲人,悔恨自我要求不严,悔恨对法律不曾敬畏,我认罪,我悔罪,坚决服从判决,决不上诉。”庭审现场,王永江在最后陈述时说。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