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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男子砍杀同事被鉴定为急性精神障碍,仍被判死缓



怀疑同事孟某泄露自己多报销的事,为报复已考上研究生即将离职的孟某,赵某先后用菜刀、多功能刀砍刺孟某数十刀,致孟某当场死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男子不顾劝阻杀死室友

  赵某和孟某是一个部门的同事,公司出钱租了房子,二人住在一起。2016年7月30日早上7时许,室友小金被一阵惨叫声惊醒,他赶忙起身到对面小卧室,结果看到满身是血的孟某躺在地上,而赵某拿着菜刀向孟某身上砍。

  小金赶紧让其他室友拨打120和110报警电话,他则上前将赵某手里的菜刀抢了下来。没想到,赵某又从床下拿出一把多功能刀,继续向孟某身上刺。随后,赵某将小金撵出房间并关上房门,继续对孟某进行捅刺。

  民警赶到后将赵某控制起来,120医护人员赶到,确认23岁的孟某已经死亡。

  怀疑多报销遭被害人泄露

  两人究竟有什么仇怨,赵某要下此毒手呢?赵某供述,自己2014年12月份到这家公司工作。2015年8月、9月,赵某和孟某在一个部门工作,赵某是负责人。2016年3月、4月份,赵某跟孟某商量工作上多报销一些钱,之后两人分,孟某同意了,两人随后多报销了1000多元钱。

  赵某说,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公司的人都知道他多报销钱了,他怀疑是孟某告密。这件事让赵某一直耿耿于怀。案发前,赵某负责一个项目,压力很大。此时,孟某已考上研究生,准备离开大连。

  2016年7月30日,孟某要收拾东西回老家,赵某感觉工作干不完,心里就更堵了,特别难受。赵某认为自己压力这么大,孟某是有责任的,所以就去厨房拿菜刀后来到孟某房间门口,什么也没说,上去就往孟某身上砍。

  案发前觉得他压力挺大的

  赵某交代:“捅多少下,捅了什么部位,我现在记不住了。我当时控制不住自己,感觉孟某已经死了,就把多功能刀放在客厅窗台上。我把穿的衣服也脱下来放在客厅里,然后到厨房把手洗干净。过了十来分钟,警察过来了,问了我一下身份,我说人是我砍的,然后我就被带到公安局了。”

  小金称,赵某性格比较内向,很少说话,案发前觉得他压力挺大的。另外一位同事表示,孟某和公司约定在2016年7月30日离职,之前没听说过赵某和孟某在工作或者生活上存在什么矛盾,也没听说过赵某在日常工作中有向公司多报销款项的事情。

  患精神疾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赵某,男,1994年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原平市。2016年7月30日,赵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孟某亲属同时提出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06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与孟某(殁年23岁)是同事,二人租住在一起。赵某认为,孟某将其多报销花销一事泄露给了公司,且在工作中敷衍应付导致其工作无法正常完成,于是对孟某产生怨恨。2016年7月30日7时许,赵某使用菜刀、多功能刀向孟某头颈部、上半身等位置砍切、捅刺,致使孟某身中数十刀,因大出血当场死亡。

  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系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犯故意杀人罪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因琐事故意持刀砍切、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本案中,赵某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在遇到他人劝阻时不停止对被害人的侵害,为致人死亡更换凶器,致被害人身中数十刀,导致一名本来可能拥有大好前程的青年失去了生命,也使得被害人父母丧失了独子,案发后对被害人亲属没有任何赔偿。

  赵某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在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据此可以认定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与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故赵某父母作为其法律上的监护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赵某案发前已经能够通过工作取得收入,故其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孟某家属4.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