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宣判境外网络诈骗案 11名被告以诈骗罪获刑
10余人诈骗团伙先到印尼巴厘岛接受培训、再到老挝独立运行实施诈骗,然后进一步通过技术模拟国内司法机关、银行办公电话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对被告人张东华、游正权、余洋等十一人在境外利用网络设备对国内居民实施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张东华、游正权、余洋等十一人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系天津警方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并依照中国与老挝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老挝警方共同侦破的跨国犯罪案件。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以各被告人犯诈骗罪提起公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对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6年3月,天津市公安局反诈骗中心围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技术侦查,发现了隐匿在老挝的多个IP地址疑似针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6月初,天津市公安局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请求老挝公安部寻找涉案IP地址的位置,并确定了老挝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罗宾村3单元是犯罪窝点。6月17日中午,老挝警察现场抓获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告人张东华、游正权、余洋、黄旭(1989年出生)、张国东、杨雷、郑耀权、黄旭(1986年出生)、罗国平、龙思、王慧11人。6月24日,老挝公安部将被告人张东华等11人移交给天津市公安局。
今年4月21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东华等11人犯诈骗罪,向天津一中院提起公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于今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张东华组织游正权、余洋、张国东、杨雷、黄旭(小)、郑耀权、黄旭(大)到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参加了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同年3月10日至3月27日,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在巴厘岛一别墅内,使用软件模拟国内银行和司法机关办公电话,用国际网络拨打国内居民电话号码,上述人员分三个层级,第一层级冒充社保局或银行客服人员;第二层级冒充公安民警;第三层级冒充检察官,编造被害人医保卡或银行卡被他人冒用,司法机关须清查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的事由,逐级诱使被害人将银行卡内钱款转入诈骗集团提供的银行账户,先后骗取被害人罗朝兰等16人共计人民币1010567元。
2016年3月26日至6月17日,张东华再次组织游正权、余洋、张国东等多人组成诈骗团伙,在老挝万象市占塔武里县一平房内,采用向国内居民发送医保卡购买违禁药品的语音包,诱使被害人回拨电话,并采取用模拟的社保局、银行、公安局的电话直接拨打国内居民电话的方式,分两个层级冒充社保局或银行客服人员和公安民警,编造被害人医保卡或银行卡被他人冒用,司法机关须清查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的事由,逐级诱使被害人将银行卡内钱款转入该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账户,先后骗取被害人孟庆芝等43人共计人民币1058383元。自2016年4月12日至6月7日,被告人王慧因回国未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参与骗取钱款计人民币379938元。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东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游正权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洋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7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国东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被告人杨雷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旭(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郑耀权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旭(大)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国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龙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慧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犯罪工具电脑、手机等物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