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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组织干警开展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培训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将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监督案件的质量,提升检察队伍规范化、专业化水平,4月7日上午,雁塔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组织开展了“新《民事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的培训”。

会上,全省检察业务专家、该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闫旭明围绕《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内容特点、新规定、适用规则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并重点对当事人举证、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等问题做了详细阐述。在学习新规定之后,第四检察部干警积极参与,就本部门的两起民事监督案件围绕证据认定进行了深入讨论,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

《修改决定》既是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也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补充、完善,是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进一步解释,对于民事审判实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同时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挑战。

通过本次新《民事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培训,提高了部门干警的整体业务素养。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该院第四检察部将不断加强业务能力,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雁塔区检察院   闫旭明 张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