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4月21日,咸阳市检察机关在旬邑县就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召开调研座谈会,旨在通过学习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肖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探讨如何强化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沟通配合,发挥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会上,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康启就案件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汇报,介绍了诉前效果、审查效果、庭审效果、执行效果、宣传效果等五方面的经验。
据了解,在肖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旬邑县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民事诉讼请求。庭审后,旬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肖某向县林业局缴纳2924株油松补植费用1.4万余元。目前,20亩被毁防护林已全部补植完成。该案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适用案件,为咸阳市检察机关全面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样本。
与会人员围绕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证据问题等进行了探讨。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安鹏表示,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要重视多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公益诉讼工作;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与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检察司法衔接制度;要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公众参与机制。
(李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