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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被污染的北洛河——全省检察机关守护生态环境系列报道之四

“陕北是我国能源资源富集区,煤炭、天然气、石油储量相当丰富。近年来,由于不当的开采、运输行为,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污染。”3月20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干警接受采访时表示,全省检察机关针对煤、石油污染防治问题,大力开展了检察公益“黑色”之治。

富县位于延安市南部,流经这里的北洛河属黄河的二级支流,也是陕西长度最大的河流。北洛河自西北向东南流经志丹、甘泉、富县、洛川、黄陵、宜君、澄城、白水、蒲城、大荔,至三河口汇入渭河,流域面积达2.69余万平方公里。2019年5月,北洛河富县段发生河体污染事件,原本清澈的河水被污染,像是被人往河里泼了墨汁。

2019年5月27日,富县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线索后,赶到事发的十五里铺村,发现村子过水桥附近河流水体呈深黑色,河岸周边有黑色沉淀物,而且还能闻到油气味。富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线索后,立即向上级汇报。同时,下游的洛川县环境监测站在富县北教场过水桥取水样检测后,发现水体石油类严重超标,初步判定污染物为油气井打井废液,罐车偷排至水体的可能性较大。

随后,延安市相关部门组织100余人对上游河道和重点油气井展开排查。2019年5月29日,有关部门查明,此次污染事件源于3名犯罪嫌疑人驾驶罐车,先后两次将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富平探2井的钻井废液运输至富县杨家湾大桥后排入北洛河,致使北洛河富县、洛川部分河段水体污染。

经调查,富平探2井由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钻井队承钻。因该井多次发生钻井事故,导致工期过长,钻井废液超出泥浆坑容量,钻井队项目经理董某遂将部分钻井废液委托无资质人员周某某、李某、张某某进行拉运处理。按正常程序,周某某3人应将钻井废液运输至牛武镇废液处理厂进行处理后,进行排放。但周某某3人为节省成本,趁半夜无人,将约35吨的钻井废液拉运至富县茶坊镇杨家湾过水桥处排入北洛河。

从发现水质异常起,整个北洛河沿线开始了应急处置工作。为了防止污染扩散,相关部门在原有5座拦截坝的基础上,新建4座拦截坝,同时购买了大量活性炭等物资进行投放。据统计,北洛河沿线各县政府采取截污、引蓄、吸附等措施,共计投入300余万元。

随后,富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富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明知废液含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仍排入北洛河之中,造成北洛河大面积严重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82.73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周某某、李某、张某某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发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启动了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要求上下联动,一案三查,既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要涉事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涉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派出刑事部门和公益诉讼部门的检察官现场指导案件查办。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按照省检察院指示要求,全程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并迅速成立了公益诉讼专案组,指导富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富县生态环境局积极履职,同时指导富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富县公安局依法追究3名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专案组深入第一现场,通过调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调取所有钻井废液运输记录、废液污水处理记录等证据材料,及时与涉事企业负责人进行谈话,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在查明基本事实后,检察机关建议富县生态环境局委托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污染水体进行污染损害和生态修复鉴定评估。经鉴定,钻井泥浆中含有八类有毒有害物质且严重超标,环境损害价值10.5万元。经调查取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4日对“5·27”北洛河污染事件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予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此次水体污染事件侵权人需对擅自倾倒钻井废液致使北洛河水体受到严重污染的后果,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延安市人民政府为此次北洛河污染事件的赔偿权利人,应依法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7月23日,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延安市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向侵权人主张相关赔偿费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延安市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履行相关职责。随后,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市生态环境局对接,与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进行了座谈,督促其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最终,经涉案企业与市生态环境局诉前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修复金462.73万元已全部缴纳至市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账户。办案检察官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积极探索诉前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理,提出了诉前磋商这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路径。”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契机,于2019年10月携手其他市院召开联席会,以跨区域“保护母亲河 服务一带一路”为主题,制定了跨区域“保护母亲河 服务一带一路”公益诉讼工作协作实施办法。

该案入选了生态环境部2019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以此助推公益诉讼工作,办理了一批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

(杨扬夏子 书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