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知识产权法庭首次公开审理假冒茅台酒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9月17日,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党某某假冒“飞天茅台酒”注册商标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党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党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党某某从洛阳市各大酒店收购飞天茅台酒的空酒瓶和外包装箱,然后在其租住的洛阳市西工区西夏池村西区52号民房内,按照25ml飞天茅台酒与475ml茅台汉酱酒的比例进行混合灌装,生产成假冒飞天茅台酒。2019年5月7日,彭某某(已判决)为获取高额利润,从被告人党某某处以每件1800元、2900元的价格,支付了154000元购买55件(每件6瓶)假冒飞天茅台酒。党某某随后通过洛阳市涧西区大一物流园德邦物流向彭某某发送假冒飞天茅台酒44件,价值127600元,剩余26400元的货物未制造、销售。8日14时许,民警在彭某某经营的鑫日烟酒行依法查扣了44件飞天茅台酒,经鉴定,均系假冒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国家商标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54000元,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根据被告人党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考虑其有自首、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党某某在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根据被告人党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党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