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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与五部门联合制定了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

近日,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与澄城县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共六部门会签《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该《意见》规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伤害,存在自杀、自残、工伤,或因火灾、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原因造成非正常伤残、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部门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由主管行政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意见》明确,负有报告义务的教育、民政、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转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以上情形的,应建议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此外,《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全面开展公安侦办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案件,应当适时开展“一站式询问”的,人民检察院应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开展工作,防止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来源:澄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