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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从快从严办理一起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犯罪嫌疑人找门道,钻空子,利用疫情防控工作实施犯罪。近期,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疫情防控实施的诈骗案。

2020年2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网上查询各市县的养殖注册信息后,冒充当地环保局工作人员给各养殖户打电话,以疫情防控期间不方便上门为由,核查养殖户营业资质及防疫防控措施,并编造各种理由,威胁或者利诱被害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环保年审管理费、注册费、验资费、手续费、好处费等各种费用,骗取37名被害人钱财3万余元。另查明李某某盗窃犯罪事实一起。

2月13日,淳化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淳化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取证方式及该案证据链的完善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建议。2月15日,淳化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该院接案后迅速审查,核准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于当日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涉嫌诈骗、盗窃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淳化县检察院核实了全部犯罪证据,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完善了证据链条,于3月10日提起公诉,淳化县人民法院于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提出李某某利用疫情实施犯罪,危害社会和经济秩序,建议对李某某从严惩处,法院采纳了该量刑意见,当庭作出判决,以李某某犯诈骗罪和盗窃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四万元。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按照上级院要求,该院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立了办理涉疫情案件机制,快速从严惩处利用疫情实施犯罪的行为,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