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法院公开宣判郝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12月30日上午,彬州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郝某某等8人分别获刑12年至1年不等。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郝某某纠集樊某、李某、刘某某、梅某等8人,以暴力威胁及跟踪贴靠、拉横幅、摆放花圈、喷涂油漆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形成了以郝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严惩
该案件由彬州市法院副院长刘晓宏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彬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勇鹏出庭支持公诉。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彬州市法院为6名未聘请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合议,并提交了院审委会进行了讨论研究。
彬州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纠集樊某、李某、刘某某、梅某在彬州市区域汽车租赁行业以讨要“租车费”、“修车费”为由多次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在公共场所拉横幅、发传单、在村庄墙面喷油漆、在被害人家属经营店铺外摆花圈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横行霸道树立暴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给当地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了群众的社会生活秩序,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恶势力的法定构成特征,已经形成了恶势力。被告人池某某、孙某、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樊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梅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