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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吴堡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拐卖妇女案

近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苗某、杜某拐卖女案再次获刑,主犯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5年8月份,被告人苗某得知曾与其一起服刑的狱友魏某手中有一女子崔某某需出卖,同年9月1日,被告人苗某以给被告人杜某介绍对象为由,将杜某带至西安与魏会面,经苗某介绍,杜从魏某手中花12000元收买崔某某为妻,魏某从中给了苗某1900元好处费。随后二被告人将崔某某带回子洲县苗家坪镇田山渠,与被告人杜某共同生活,四个月后,被害人崔某某不原意再与杜某共同生活,多次逃跑未果。被告人杜某要求被告人苗某将被害人崔某某退回魏某处,魏不同意,苗便准备将崔某某再次出卖。2015年12日27日,被告人苗某、杜某驾驶杜芳军的长安牌汽车(车牌号为陕JOB156)将崔某某带至吴堡县,通过薛某将崔某某介绍给薛某某,被告人苗某给薛某某妹夫张某说给吴堡县其他人介绍是7、8万元,薛某某家属认为崔某某身份无法证明,有可能来路不明,随即报案,后二被告人及被害人在返回子洲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该案一审宣判后,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撤销吴堡县人民法院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检察机关再次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判处苗某有期徒刑6年,杜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吴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