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旬邑法院: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要担责
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纠纷,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赔偿款,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燕某某在老家门口玩耍时,由于被告某通讯公司所属的电杆拉线未标明明显标识,同时拉线截茬外漏,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燕某某摔倒左肘部严重划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八天,缝合十七针。事发后燕某某的父亲燕某数次找该通讯公司协商赔偿,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原告遂将该通讯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元。
旬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导致原告受伤的电杆拉线属于被告所有,其未对截茬外漏的拉线放置施工标志、提示牌等警示标志,违反其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给燕某某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向各方当事人仔细分析案件情况,耐心的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说明,最终达成被告某通讯公司赔偿原告燕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的调解协议,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旬邑法院 盛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