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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县人民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推广

2017年11月8日凤县人民法院报送的《凤县法院积极依托县域社会治理平台 创新源头治理机制 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经验材料被最高人民法院专题刊发,最高人民法院专委刘贵祥作出批示,要求全国法院学习借鉴。

凤县法院切实落实最高院提出的“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转变执行理念,依托县域社会治理平台,把源头化解机制创新作为破解执行难的突破口,通过矛盾纠纷前端防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源头治理举措,变“堵”为“疏”,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良好保障,实践效果显著。2015年至2017年9月底,通过前端防范机制排查矛盾纠纷1813件,通过多元化解机制诉前成功化解877件,从源头上大幅减少了执行案件数量,把住了执行案件入口关。2016年全院受理执行案件222件,结案219件,其中全部执结165件,和解执结33件,终结本次程序21件。实际标的到位率79.4%。2017年1-9月底,受理执行案件178件,结案141件,案件执结数110件,实际标的到位率78.6%,执行质效显著提升。

自2015年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在全国法院普遍存在审执案件大幅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尖锐的司法环境下,凤县法院为何已扭转了不利影响,迈入良性循环,且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方面一支独秀呢?

一、创新机制,边“堵”为“疏”,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

2015年9月,凤县法院在县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有效整合县域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以“搭建两个平台,突出三条联动,落实六大保障”为抓手,通过两年多的探索实践,走出了一条“诉访对接、三调联动、多元协作”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路子,形成了“县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司法推动、多元协作、法制保障”的多元联动工作格局,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良好的长效支持和保障。

一是通过多元化解分流,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凤县法院充分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作为主要途径,分类甄别、多元化解。对案情简单的,采取现场调解或简案速裁;对案情一般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化解中心对口交办;对案情复杂的,有中心牵头,采取邀请调解、联合调解等方式,兜底化解。2015年通过多元化解成功化解173件,化解率54.4%;2016年化解案件286件,化解成功率46%;2017年1-9月化解案件418件,化解成功率47.8%,有效分流了案件,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搞笑的解决了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是通过联动机制,增强了执行工作合力。在已建立的由政法委牵头、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人民银行行为成员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基础上”,依托矛盾纠纷化解平台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联动的深度和广度。利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网络,在各镇建立起了由党委分管领导负责,综治办、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区)等单位为员的基层协助执行小组,完善工作程序和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对执行中遇到的特殊事项及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分析讨论,予以解决。完善执行联络员制度,从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社情的人员中推荐人选,经法院考核后,聘任为协助执行联络员,发挥协助执行骨干的作用。此做法有效缓解了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工作合力不够的为题。

三是通过多元化解平台,延伸执行工作触角。依托全县119家人民调解组织,22家特色行业协会、合作社,贤达能人、法官、律师等178名特邀调解员,让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其在找人,执行工作宣传方面的优势,为执行工作提供可靠的人力支持,同时也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力源头治理,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经验与启示

(一)党委重视是关键。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带核心作用,充分汇聚社会各方力量,主动向党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通过联动工作平台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加快形成常态化的党委领带、大人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

(二)源头治理是根本。正确理解司法的被动性,改变坐等纠纷上门,延误化解时机的弊端,强化诉与非诉解决纠纷的有效衔接,现实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处置,将司法服务提前到纠纷化解之初,打通司法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将司法服务贯穿于纠纷化解全过程,在帮助、指导、协调化解纠纷的过程中,促进建立起群众依法自主协商解决纠纷的机制,真正实现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全面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三)创新机制是保证。在运用好常规执行方式的同时,进一步加快执行机制创新,既要通过机制创新深挖司法内部潜力,更要通过机制创新向外借力,用力。加快源头治理创新探索,全方位提升社会参与纠纷化解的积极性,打通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通道,将矛盾纠纷解决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诉讼之前,从根源上缓解执行难。(白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