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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公共安全法益保护,严惩窨井盖类犯罪行为

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干系重大。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行为,2020年3月,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最高检还就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

汉台区检察院通过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四号检察建议”,依法惩治涉窨井盖普通刑事犯罪,近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快速批捕李某某。2020年10月以来,李某某在城区路段作案5起,盗窃一起机动车路面雨水篦子1个,多次盗窃非机动车道及人群密集区雨水篦子4个,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包括雨水篦子),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具体来说,盗窃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当地盗窃罪的起点数额才能定罪,而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重大财产安全,故盗窃一只窨井盖虽然其价值不构成盗窃罪,但依法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指导意见》根据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同时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过失犯罪。《意见》第七条还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严厉打击窨井盖销赃环节的犯罪。

窨井,是城市建设中地下管道每隔一段通向地面的出口,由管道到地面的这一段称为窨井,窨井口通常与地面平齐,因此需要一个盖子,《指导意见》所称“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汉台区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案件中,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建议做好此类案件侦查取证方向引领作用,有效预防涉窨井盖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源头治理。

汉台区检察院除刑事检察职能外,还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专题调研协调推动窨井盖问题治理,会同汉台区住建局、城管局印发《窨井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截至12月28日,汉台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分别对中心城区121条街道9293套井盖、6022套井篦的材质、使用情况、安全程度逐一排查、对破损有安全隐患的70套井盖、14套井篦进行维修更换。汉台区检察院从关乎民生的细微处切入,努力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体现检察担当。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