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汉台:三人假借经销商品实为组织领导传销被重处
咸阳市人李某,汉台区人李某伙同汉台区南郑县人首某以推销商品经销活动为名,引诱胁迫他人缴纳费用加入组织,骗取钱财累计30人以上,2018年1月31日,三人因涉嫌领导组织传销活动费被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日前,李某、李某某、首某因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6个月,5年并分别被判处罚金30万元。
2015年5月,李某来到陕西珑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该公司的全球运营方案制度,其实为左右两区双规制度,统筹安排公司推介会召开时间、地点、人员,利用发放宣传视频、领导讲话、发展新会员。李某于2015年7月为该公司制定了一套促销方案,该方案在陕西珑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各地召开推介会现场直接报单并且报单金额在18000元以上的会员奖励不等,最高奖励可直接奖励苹果6S和价值1000元的照相机各一部及价值4000元的西南五日游,以此为诱饵发展会员,提升该公司业绩。该方案实施后市场反映强烈,接着李某又制定了第二套至第五套促销方案,致使该公司业绩升至300万元后继续攀升。李某发展首某、南某等人成为会员,首某发展区某,龙某等人成为会员,后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按管理关系,李某在汉中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447人,业绩总和为12969000元;首某在汉中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249人,业绩总和为6892200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李某、首某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均超过3层且在30人以上,3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汉台区检察院的指控。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郭锡伟 张勉荣)